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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法典》不違背職務收賄罪

2014/07/26 06:00

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的「職務行為收賄罪」,俗稱為「不違背職務收賄罪」,可處七年以上徒刑,併科六千萬以下罰金。

另外,貪污治罪條例的第十一條第二項「不違背職務行賄罪」規定,可處三年以下徒刑、拘役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不違背職務行賄罪」是政府在三年前修法增訂,主要是為杜絕官商間出現「收錢有罪,送錢沒事」的歪風,一般也稱為「紅包條款」。(記者楊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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