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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廣電設備禁中國貨

2019/03/07 06:00

NCC增訂「國家安全」條款,廣電業者採購通訊產品,擬全面禁用中國製設備。(資料照﹜

〔記者劉力仁/台北報導〕為提升國家資訊安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昨天審議通過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等十項法規增訂「國家安全」條款,未來電信及廣電業者採購電信及廣電設備,應配合有關機關國家安全之考量;預料NCC將延伸目前電信業者禁用中國製資通核心設備的規定,未來廣電業者採購通訊產品,也擬全面禁用中國製設備。

NCC修正法令 增訂國安條款

二○一三年十月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曾決議,4G核心設備不得使用中國製產品,同年十月二十八日立法院外交委員會也通過決議,要求國安局等機關禁用中國製4G電信設備,包括核心網路、骨幹傳輸及基地台設備。

明年初5G即將釋照,NCC曾宣告將延續4G釋照時的政策立場,持續限制電信業者5G的電信設備禁用中國製。NCC發言人翁柏宗表示,昨天NCC透過修正相關法令,更明確規範業者採購廣電設備必須考量國家安全。

監管核心設施 將報國安會核定

增訂「國家安全」條款的通訊傳播業務法規包括:衛星通信業務、第一類電信事業微波電台設置、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無線廣播電視電台設置使用、學校實習無線廣播電台設置、廣播電視業者設置地球電台、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設置地球電台、有線廣播電視服務籌設、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廣播電視節目中繼電台設置等。

翁柏宗表示,將盡速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法規修正草案之預告。未來監管的設備,原則上都屬於重要核心基礎設施,NCC會把核心設施報給國安會核定,業者要設置進口設備時,NCC也會在國安會核定的範圍內予以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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