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話題》大法庭 統一法律見解
2018/04/24 06:00
最高法院大樓。(資料照,記者楊國文攝)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去年司改國是會議倡議解決終審法院長期以來法律見解歧異的問題,司法院為確保統一法律見解,因此研擬出大法庭新制,最明顯的例子,是最高法院針對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貪汙案,究竟要採「法定職權說」或「實質影響力說」,多次召開刑庭會議卻都無法統一見解,以致該案久懸未決。
與目前最高法院透過民事、刑事庭會議做成的決議、判例不同,未來大法庭制度是三審審判程序的一部分,須進行言詞辯論,擬分別在最高法院設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最高行政法院設大法庭,成員分別是十一人、十一人、九人,由最高法院院長及其指定的庭長一人,分別擔任民事、或刑事大法庭審判長;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以院長為審判長。至於提案庭將有一名法官擔任當然成員。
受司法界矚目的大法庭法官遴選產生方式,司法院明訂由法官會議以無記名投票產生,分別自最高法院民事庭、刑事庭全體法官中依得票數較高、且每庭至少應有一人為原則,因此最高法院的民事、刑事大法庭應票選出各九名法官,最高行政法院票選出七人。每人任期均為兩年。
大法庭處理的法律爭議,屬於三審的中間程序,做成的裁定,對於提案庭提交的案件具有拘束力,因此,提案庭就提交的案件,「應」以大法庭所採的法律見解為基礎,進行終局裁判。
不過,大法庭就某案所做的裁定,不具通案的法規效力,若受理他案的審判庭認為大法庭裁定所採的見解不合時宜而擬變更,得提請大法庭進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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