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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資炒股加重罰 最高增至2500萬

2018/04/03 06:00

中資繞道投資大同案,依「兩岸條例」開罰。 (資料照)

代理台資券商也將受罰

〔記者鍾麗華/台北報導〕為重懲中資企業非法繞道來台炒股,陸委會預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九十三條之一修正草案」,若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來台投資,違法者從目前最重處六十萬元的罰鍰,一口氣提高到二千五百萬元,大增四十一倍,而「共犯」代理人的台資券商也將受罰,相關修正草案最快本會期就能送進立院。

中資繞道投資大同案,透過兩個帳戶投資,去年五月查獲部分,在金管會要求下已全數出清,並依「兩岸條例」開罰,處最重六十萬元的罰鍰;去年十二月查獲部分,被金管會下令六個月內出清持股,並依違反「兩岸條例」以及「證交法」,總計開罰五八二萬元。

不過,「兩岸條例」對於違法中資來台投資有價證券,現行規定僅能處十二萬元至六十萬元罰鍰,被認為處分太輕,而大同違法中資處分案,也只能依法最重處六十萬元的罰鍰。有鑑於此,陸委會決參考違法赴中投資或技術合作罰鍰規定,擬將罰則修改為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

此外,根據草案,應申報而未申報、申報不實或不完整者,主管機關得處五萬元至二百五十萬元罰鍰,並限期命其申報、改正或接受檢查。

而經許可投資的事業,違反有關轉投資規定者,以及投資人代理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申報不實者,同樣都可處五萬元至二百五十萬元罰鍰,比現行罰鍰六萬元到三十萬元,大為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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