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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意見書/魏杏芳:保護競爭者 未考量消費者

2017/11/22 06:00

公平會委員魏杏芳。(資料照)

〔記者廖千瑩/台北報導〕公平會委員魏杏芳的不同意見書直指,此次公平會重罰高通,過程中並未以經濟分析觀點考量高通行為對競爭與消費者福利的影響,導致處分的效果在保護「競爭者」而非「競爭」,已偏離公平法立法意旨。

魏杏芳指出,競爭法個案的處理,應依事實與分析,沒有所謂的「國際潮流」;高通案處分決議做成之前,已有中國、韓國競爭主管機關對高通處以高額罰鍰,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也對高通以違反反托拉斯法向法院起訴,一時之間處分高通似成「國際潮流」,但競爭法個案應依調查所得的事實,不宜一味追隨。

各國開罰基礎不同 沒有所謂國際潮流

她還整理其他國家開罰的立論基礎與重點,其實各有不同。以韓國為例,三星在4G時代,已擁有十一%的標準必要專利,甚至有超越高通之勢;此外,三星同時是晶片設計與製造商,又擁有全球占有率最高的手機品牌,這樣一條龍的產業結構,面對高通施以「沒有授權、沒有晶片」策略,從上游的授權至下游的製造、消費,對韓國市場的競爭傷害甚為明顯。

反觀我國在無線通訊領域的相關業者,多屬技術追隨者,並沒有類似三星整合半導體設計、製造與手機品牌,而我國主要的晶片供應商聯發科的市場在中國,手機品牌端有關的廠商,又主要為蘋果代工,因此在分析「沒有授權、沒有晶片」策略可能導致的競爭傷害時,在範圍與程度上,不適合「師法」韓國公平會,應轉而正視我國現有的產業結構,確認對我國的競爭傷害究竟在哪裡。

她還點出,中國發改委處分高通案的決定,並未挑戰高通實施包含「沒有授權、沒有晶片」在內的整體商業模式,而是認為授權的權利金偏高,畢竟中國晶片主要仍由他國廠商供應,但卻有全世界最大的手機消費市場,以及有小米、OPPO、VIVO、華為等手機品牌商,因此以終端消費者的利害為主要考量,在罰鍰之外,直接要求降價。

魏杏芳認為,基於各國不同的產業結構,高通將對市場產生何種影響,各國競爭主管機關如果以檢視傷害競爭與消費者福利的經濟分析觀點出發,結論很可能不同,規範管理上的決定也會有所差異,這樣才是真正的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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