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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說法形同具文 內政部未曾開罰

2017/09/12 06:00

內政部昨直言,因多數以「陳情」方式規避「遊說」登記,所以登記數比實際來得少,也未曾開罰。(本報資料照)

遊說法上路9年 登記僅397件

〔記者陳鈺馥/台北報導〕為杜絕不當關說及利益輸送,陽光法案「遊說法」在二○○七年三讀通過,隔年六月正式上路,規定遊說採強制登記制,但施行已逾九年,中央機關、立法院及地方政府登記在案的遊說案,卻僅有三九七件。內政部昨直言,因多數以「陳情」方式規避「遊說」登記,所以登記數比實際來得少,也未曾開罰。

根據內政部統計,中央各機關部會、立法院、地方政府及議會受理的遊說案件,自二○○八年八月至今年七月底為止,總共有三九七件申請在案,經審核結果核准三七五件、駁回廿二件。其中,以立法院二九三件最多,占遊說案件總數約七成五,其他依序為內政部廿二件、行政院十一件、總統府九件、國防部五件,其他各部會及地方政府遊說案,僅為個位數或零件。

內政部表示,因資訊社會「管道多元」,一般民眾、企業並不一定採遊說途徑,而是以「陳情」方式向民代反映意見,所以「遊說法」上路多年來,遊說案登記不到四百件。

內政部民政司官員指出,依法被遊說者應在接受遊說後七日內,將遊說者及遊說內容等訊息,通知所屬機關指定的專責單位予以登記,未登記可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不過,「遊說法」上路後至今,未曾對未依規定登記的對象做過處分,因檯面下的行為主管機關無從得知,若查到是遊說行為,會要求補登記,而被通知者都在第一時間完成補行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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