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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災防法」修正 增訂公私單位應實施災害防救訓練演習

2022/05/24 18:14

「災害防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增訂公、私單位應實施災害防救訓練及演習,圖為台南市政府日前舉辦今年度災害防救演練,過程逼真。(資料照)

〔記者吳書緯/台北報導〕為提升全民防救災應變能力,強化整體防救災量能,立法院院會今三讀通過「災害防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增訂公、私單位應實施災害防救訓練及演習,亦增訂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得視災情研判情況或連繫需要,成立前進協調所的規定。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4日初審行政院和朝野立委所提的「災害防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全案大多均依行政院提案版本通過,僅有4條的條文略作修正。

三讀條文增訂,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得視災情研判情況或連繫需要,於地方災害應變中心或適當地點成立前進協調所,整合救災資源,協助地方政府執行救災事宜。

為符合實務執行狀況及提升全民防災應變能力,三讀條文明定,由各級政府結合民防與全民防衛動員準備體系及相關公、私立學校、急救責任醫院、團體、公司、商業、有限合夥,實施相關災害整備及應變事項。

此外,為強化社區居民及企業的防災能力,三讀條文增訂各級政府應實施的減災事項包括培訓居民自主或成立社區志願組織協助推動社區災害防救工作、企業協助營運能力與防災能量強化的規劃及推動。

而為達強化全民防救災目的,並建立全民防救災理念,三讀條文增訂公、私立學校、急救責任醫院、團體、公司、商業、有限合夥應實施災害防救訓練及演習,以及各級政府應製作全民防救災教育影片等宣導教材。

另,三讀條文增訂,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無償提供土地使用權,由政府或經政府認可的民間單位興建,並無償轉移受災地區受災居民之住宅,不得作為強制執行之標的。

現行條文明定,實施本法災害防救之經費,由各級政府案本法所定應辦事項,依法編列預算,各級政府編列之災害防救經費,如有不敷支應災害發生時之應變措施及災後之復原重建所需,應視需要情形調整當年度收支移緩濟急支應,不受預算法第62條及第63條規定之限制。

三讀通過條文增訂,前項情形,經行政院者,不受「預算法」第23條有關資本收入不得充經常支出相關規定的限制,使災害防救經費的運用更符合實際需要。

這次「災防法」修法也通過4項附帶決議,包括防災士為民間自主防災之種子,平時可協助推動防災活動,災時進行初期滅火救助、避難疏散及災情查通報,災後參與避難收容及災民照顧,內政部應輔導地方政府成立防災士團體或連繫平台,並將防災士納入災害整備及應變實施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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