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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慘!台中豪宅住戶車亂停 社區規約1小時罰1萬 車主判罰125萬

2024/10/20 00:30

張男把車停在圖中大門前的車道上,導致住戶汽車無法進出,法院判決他應支付社區125萬元罰款。(記者張瑞楨攝)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一處豪宅社區,有住戶把車停在車道上,害其他住戶汽車無法通行,住戶開會制定社區規約,規定占用公共設施1小時處1萬元罰款,張姓住戶違停100多個小時,警察勸他移車,他竟答覆「不要吵」後掛電話,社區管委會控告張男並請求「給付社區罰款」145萬元,一審判准,二審認同一審判決,但認定張男停車時間125小時,判決應支付125萬元罰款確定。

此社區有20戶獨棟住戶,近年成交價每棟3000多萬元,接近4000千萬元,判決書指出,該社區管委會主張,社區有2住戶常把車停於社區唯一進出大門的車道上,害其他住戶汽車無法進出,上班、上學遲到且影響出入安全,該社區住戶(所有權人)遂於去年1月7日開會約定,占用公共設施且勸導不聽,得處1小時1萬元罰款,不滿1小時以1小時計算,且能連續處罰。

管委會強調,張男是社區住戶,卻於去年1月11日,把車停在社區大門車道9個多小時,同年月14日停車10個多小時,7月16日晚間至22日上午更是連續停放133小時,經住戶勸導,管委會主委報警,張男都沒有挪車,管委會針對1月14日與7月16日停車共145小時(未滿1小時,以1小時計算),處罰145萬元,聲明張男應如數給付罰款。

張男答辯說,管委會原本是發遙控器,給住戶打開大門,之後改為用手機APP操作,但卻沒有為他設定APP,他無法開門,被迫把車停於車道上,他強調,管委會自訂規約罰住戶,違規停車1天罰24萬元,顯然不合理,聲明駁回管委會之訴。

台中地方法院一審認為,該社區召開區分所有權人(住戶)會議,經半數人出席,過半數同意,通過處罰的條款,不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也不是針對少數住戶,而是一體適用全體住戶,並無不公平,是合法有效的條款。

法官認為,張男去年1月14日上午停車時,一位住戶勸導移車後,張男遲至當天傍晚才移車,他辯稱是大門關閉,他被迫停車於車道,但住戶拍攝照片卻顯示,當時大門敞開,張男辯詞不可採信。

張男去年7月16日晚間又停車於車道,管委會報警並對張男提出強制罪告訴(不起訴),員警打電話勸張男挪車時,張男答覆「不要吵」即掛電話,管委會當然能依條款處罰,判決他應如數給付145萬元罰款。

張男上訴二審,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認同一審見解,但對停車時間,認定為各8個多小時與115個多小時,合計125小時,改判應給付125萬元罰款,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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