紐約禁性別歧視 納入跨性別者
美國紐約市議會2002年《跨性別權利法案》,將過去以「生理性別」為基礎的法律保護範圍擴充。(法新社資料照)
違反規定 最高可罰825萬元
〔編譯周虹汶/綜合報導〕繼美國紐約市議會2002年《跨性別權利法案》(Transgender Rights Bill)將過去以「生理性別」為基礎的法律保護範圍擴充,紐約市21日進一步公告「全國最強」執法指南,明確列出官方認定的歧視行為:日後跨性別男性(女跨男)與跨性別女性(男跨女)可分別進入自身認同的男用或女用公廁,跨性別員工「約翰(John)」識別證的名字也應寫上當事人想要的「珍(Jane)」,違規單位最高可罰25萬美元(約825萬台幣),僅部分宗教團體與私人俱樂部不受規範。
當地可能受衝擊的主要企業仍未對此新政表示看法,但「紐約身先士卒」之舉,已為近年女同性戀、男同性戀、雙性戀與跨性別(LGBT)議題興盛的美國再掀風暴。
紐約25萬跨性別者 備受歧視
紐約是美國歧視跨性別者情況最嚴重的地區之一,當地近25萬名「社會性別及自我形象和與生俱來之法定生理性別不完全相符」者,75%在職場上有過被騷擾經驗或遭到不當對待,近20%租屋、買房被拒,還有17%生病就醫被刁難,更有超過5成在餐廳、公車、機場或公家機關內曾遭遇口頭騷擾。
紐約人權委員會因此依《紐約市人權法》(NYCHRL)制定具體指南,以避免該族群因性別認同或表達形式遭遇歧視、騷擾或暴力。諸如餐廳要求男性顧客打領帶,或規定男服務生短髮著褲、女服務生化妝穿裙子,皆不合法;除購房、租屋、求職不應遭到歧視,外人以「先生」、「女士」或「他」、「她」稱呼跨性別者時也應遵照其意願,不得明知故犯或嘲笑當事人;跨性別者根據自身性別認同選擇想用的盥洗間時,他人反對不得做為拒絕其進入的「合法理由」。
跨性別者是指對自身生理性別無法認同者,鑑於其上述「每天都會遇到的真實掙扎」,美國舊金山、費城、華盛頓特區、紐約州等地早已紛紛將該族群納入保護範圍。但也有部分地區反其道而行,例如德州休士頓市長帕克(Annise Parker)是知名出櫃女同志,且去年初才與相伴逾20年的愛侶結為連理,但《休士頓平等權利條例》(HERO)允許「男跨女」使用女性廁所,導致基督教團體心生不滿,HERO今年11月遭5萬人連署反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