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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門話題>古董公司法大翻修 聚焦 4 化革新

2018/01/01 06:00

古董公司法大翻修。(資料照)

記者鄭琪芳/專題報導

現行「公司法」已在台施行逾50年,又將再度進行全面翻修!行政院院會於2017年12月21日通過「公司法修正草案」,現行449條文共修正近150條,為2001年後最大修正幅度。經濟部說明,這次公司法大翻修,以彈性化、電子化及國際化、強化公司治理為主軸,包括:盈餘分派可1年2次、可發行「黃金股」、股東提名董事不需董事會審查等;此外,公司須申報實質受益人(董監、經理人及持股逾10%股東),以落實洗錢防制。

盈餘分派1年2次 可發行無面額股

根據「公司法修正草案」,彈性化方面,非公開發行公司不再維持3席以上董事,可以只設1席或2席董事;非公發公司董事會可以採書面表決,不一定要實際召開會議,避免因人數不足而流會或無法開會;盈餘分派不再限「1年1次」,可以「1年2次」,且期中發放現金股利由董事會決議即可,不必開股東會,若期末分派現金股利,公開發行公司也可由董事會決議即可。

這次公司法修法也規定,非公發公司舉債總額不再限制,並可發行可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且公司可彈性決定採面額股或無面額股,不再強制採面額股,可使新創事業先用低價發行股票,吸引投資人趁早進場。此外,非公發公司特別股種類,新增一股抵多股的複數表決權股、對特定事項可投反對票的黃金股、只投資不參與董監選舉的特別股、以及保障當選董事席次的特別股。

股東提名董事 不需董事會審查

另外,電子化及國際化方面,非公發公司可決定要不要發行股票,也可洽集保發行無實體股票;股東提案可以電子方式受理,且非公發公司股東會可採視訊會議;直接承認外國公司有法人人格,來台營業只須辦分公司登記即可;同時開放外文名稱登記,公司除了應取中文名稱,可再登記外文名稱,這樣企業以外文名稱進行全球化交易時,交易人可在政府網站查得到。

至於強化公司治理方面,將放寬董事會召集程序,董事長若拒絕召開董事會,過半數董事就可自行召開;股東提名董監候選人,只要敘明候選人學經歷資格即可,董事會不再審查,避免候選人被任意剔除;監察人或符合條件股東要召集股東會,有權向公司或股務機構請求提供股東名簿,拒絕提供將處罰;且公發公司由金管會視實際需要,將逐步推動增設公司治理人員。

落實洗錢防制 申報實質受益人

值得注意的是,配合洗錢防制,這次公司法修法新增洗錢防制條文,公司應每月定期向經濟部設置的電子平台申報「實質受益人」,所謂實質受益人指董監事、經理人及持股逾10%的股東,違者予以行政罰,但一定條件公司可豁免申報;至於「一定條件」,則由經濟部會同法務部訂定相關相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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