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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後/幼年遭性侵 20年內都可提告

2014/04/21 06:00

新竹地檢署主任檢察官陳佳秀表示,刑法第222條的「強制性交罪」規定,性侵未滿14歲男女,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第224之1條的「強制猥褻罪」也規定,對未滿14歲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方法猥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刑法第80條規定,犯最重本刑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者,追訴權為20年,94年修正施行前為10年。

本案檢方起訴的罪名為強制性交與強制猥褻,依法追訴期都是20年,被害姊妹花指控從88年起遭性侵多年,一直持續到94年間,沒有新舊法追訴期問題,因此依法追訴。

陳佳秀並表示,性侵害案件本質上在蒐證方面就比較不容易,何況是多年前的性侵印象,不過實務上院檢多根據被害人的指控描述,深入找相關佐證,來確認被害人控詞的真實性,最常見的就是被害人遭性侵後,常會向親近者吐露、訴苦,這些都是常見的旁證;至於測謊,也是院檢檢視供、證詞的參考。(記者蔡彰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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