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狠父最重可判死

2014/04/18 06:00

〔記者王定傳、鮑建信/綜合報導〕高雄李姓狠父先公然在幼兒園門口殺前妻,再擄走6歲女兒燒炭,造成稚女命危,至少犯下「殺人」及「殺人未遂」兩罪;若女兒救不回來,李觸犯2個殺人罪,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女兒部分要加重二分之一,李男可能被判死。

法界人士表示,殺人罪刑責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可判處死刑。律師林俊峰說,現今司法實務,殺害一人很少判死,而李的女兒年幼,不太可能與父親「謀為同死」,因此若女兒不治,李的行為不算刑度較輕的「加工自殺罪」,應屬殺人罪,且刑度加重,再加上殺害前妻,以及在公共場合行凶,手段凶殘,就有可能判死。

一名法官說,實務上殺一人確實不易判死,即使如男子曾文欽殺害一名男童後嗆「死不了」引發社會譁然,一審仍只判他無期徒刑,某種程度符合實務狀況。

不過法官也說,若有聯合國兩人權公約規定的「情節最重大之罪」就可能判死,如男子許川性侵同居人女兒,不滿對方報案,潛入住處殺死同居人女兒,還故佈疑陣,二審法院認定「情節重大」判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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