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陞案 高院重判許金龍理由曝光…
高等法院今審結樂陞案,認定樂陞董事長許金龍觸犯6犯罪事實、10項罪行,判12年、併科罰金新台幣1億元,沒收12億多元。(資料照)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高等法院今審結樂陞案,認定樂陞董事長許金龍觸犯6犯罪事實、10項罪行,痛批許主導此證券詐欺犯罪,嚴重破壞證券市場秩序,犯罪情節重大,依證交法證券詐欺罪等10罪,判12年、併科罰金新台幣1億元,沒收12億多元。可上訴。
台北地院今年2月判許金龍18年徒刑、併科罰金1億元,沒收7.4億元犯罪所得,高等法院今天將原審判許金龍涉非常規交易部份改判無罪,合併改判12年,但宣告沒收犯罪所得增加至12.12億元。
高院判決指出,許金龍曾任記者、具碩士學歷,為擴大樂陞公司的事業版圖並為謀私利,無視樂陞的財務現實,多次進行大型投資,而許為取得投資資金,短時間內由同案被告鄭鵬基、謝東坡以策略性投資人的名義,發動多次私募而取得為數不少的樂陞股票,並從TP公司和同步公司取得暴利。
高院也表示,許金龍又利用百尺竿頭日籍人士樫埜由昭作為人頭,隱瞞進行公開收購的人為中國人民,使投資人陷於錯誤而購入樂陞公司股票,嚴重破壞證券投資市場秩序,造成眾多投資人受損害。
此外,許金龍貪圖私利,透過炒手楊博智下單炒作樂陞股價,長期操縱樂陞股價,以棉對成交方式製造交易活絡假象,且自行於公開收購消息成立時起為內線交易,各次犯行許金龍均基於主導地位,情節較重。
高院認定,許金龍等人共涉「非法私募」、「公開收購」、「炒股」、「內線交易」、「侵占樂陞資金」、「不實美化財報」等6大犯罪事實,今判許涉嫌以百尺竿頭等5家公司參與私募的5次犯行,均涉刑法背信未遂罪共5罪,公開收購犯行涉犯證交法的證券詐欺罪,炒股及內線交易涉犯證交法的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侵占公司款項並記入帳簿、傳票及美化樂陞2014、2015年度財報部分,涉證交法的記載帳簿不實等3罪,因此判許12年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