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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在重陽橋堤飛空拍機 30萬元罰定了

他在重陽橋堤飛空拍機, 30萬元罰定了。示意圖。(資料照)

他在重陽橋堤飛空拍機, 30萬元罰定了。示意圖。(資料照)

2018/09/05 16:49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新北市洪姓男子,前年12月在三重區重陽橋旁河堤上放飛遙控空拍機,事後將升空拍照錄影的畫面放上臉書,被民眾檢舉闖入飛航管制區,航警局訪查屬實,施放地點距離台北松山機場跑道4.34公里,屬5公里管制範圍內,民航局對洪男開罰30萬元;洪男不服,聲稱不知那裡不能飛,打行政訴訟抗罰,台北地院認定不能因為不知道而免罰,裁罰有理,判洪男敗訴。

洪男抗罰主張,他當時不知重陽橋下不能放飛空拍機,他不清楚禁高、禁寬的範圍,他以為過了臺北橋即超過5公里的飛航禁止範圍,而且印象中當天因為下雨,他並沒有將空拍機升空,只是站在堤防上拍照而已。

民航局答辯,根據洪男臉書照片擷圖,俯視的角度顯非站在堤防上所拍,去年2月他到航警局台北分局接受約談時,也已明白承認當時有升空,飛行高度約15至20公尺,依據谷歌地圖計算重陽橋河堤,到松山機場跑道中心點的距離為4.34公里,當然屬5公里飛航禁制區內,不得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的物體;且罰則明定30萬至150萬元,已依情節輕重,裁罰洪男最輕的30萬元了。

法官根據洪男的航警局做的筆錄,洪男自承當時剛買空拍機,因為常經過重陽橋覺得那變景色很漂亮,所以就去試拍,站在重陽橋下旁邊的堤防施放,印象中是晚上7點多大約施放12至15分鐘,因下雨而中止;法官因此認定洪男確實有放飛,辯詞不足採信,且不能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認定抗罰無理,判他敗訴。

民航法規定,有礙飛航安全的物體,包括風箏、天燈、煙火、遙控飛機、氣球或其他影響飛安的漂浮或移動物體;飛航管制區範圍,從機場跑道兩端的中心點為圓心,半徑5公里向外左右各35度的弧線內,與跑道線左右兩側各2.6公里範圍內,禁止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5公里弧線往外延伸10公里、跑道2.6公里線往外延伸3.4公里內,則是禁止在60公尺高度以上施放有礙飛行物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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