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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馮光遠判賠金溥聰50萬元定讞

    馮光遠判賠金溥聰50萬元定讞。(資料照)

    馮光遠判賠金溥聰50萬元定讞。(資料照)

    2018/08/13 10:59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作家馮光遠6年前批評總統府前資政金溥聰是「男妓」,並指金與時任總統馬英九有「特殊性關係」,3年前馮獲判無罪確定後,卻又在臉書諷金是「法院認證的男妓」、「混蛋、爛咖」,金溥聰針對此部分再度提告,刑事上馮已被判罰金5000元定讞,民事上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判馮須賠償50萬元,並在馮的臉書粉絲專頁置頂刊登道歉聲明,全案定讞。

    馮光遠6年前批評金溥聰與時任總統馬英九有「特殊性關係」、並指金是「男妓」,金告馮妨害名譽,刑事部分馮獲判無罪確定,民事上,高院更一審今年3月判馮須賠償50萬元。

    馮光遠在2015年3月「特殊性關係」之訴一審獲判無罪後,於同年3月至9月間陸續在臉書譏諷金是「法院認證的男妓」、「混蛋」、「爛咖」,金溥聰因此再次控告馮加重誹謗、公然侮辱罪,即為本案。

    北院刑事一審判馮無罪,高院改判馮罰金5000元定讞。金溥聰另提民事求償100萬並要求登報道歉,北院去年3月判馮須賠15萬元,高院今年4月認定加重改判馮應賠50萬元,並在馮的臉書刊登道歉聲明置頂一天,且須將閱讀權限設定為公開。

    馮上訴,最高法院民事庭今認定上訴不符法定程式,金額未達上訴三審的底限150萬元,上訴缺乏理由,因此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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