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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機車相撞…駕駛送醫不治 騎士挨告過失致死不起訴原因是

方男機車倒地(左),鄭男駕駛小客車(右)則於碰撞後,失控撞擊路旁民宅。(記者彭健禮翻攝)

方男機車倒地(左),鄭男駕駛小客車(右)則於碰撞後,失控撞擊路旁民宅。(記者彭健禮翻攝)

2018/06/15 16:40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苗栗縣22歲方姓男子騎機車行經路口,與橫向通過的小客車發生碰撞;小客車駕駛63歲鄭姓男子送醫急救,近3個月後死亡,鄭男家人告方男涉嫌過失致死。事故當下無目擊者、路口也沒有監視器,交通部公路總局無從鑑定,加上方男稱他是綠燈直行;苗栗地檢署依無罪推定、交通信賴原則,裁定不起訴處分。

檢警調查,2017年6月28日下午1點15分左右,方男騎機車沿台61線側車道北行,行經苑裡鎮與臨海路交岔路口,適逢鄭男開小客車沿臨海路由東往西行駛,兩車碰撞後,小客車又撞擊路旁民宅,鄭男因此受有頭、胸外傷合併顱內出血、左胸肋骨骨折、氣胸等傷害;經送醫急救,9月18日晚間9點多,因肺炎合併菌血症、多重器官衰竭在醫院死亡。

鄭男家屬認為,方男行經路口,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直行,控告方男涉嫌過失致死。鄭男則稱,他是綠燈直行,看到鄭男時已閃避不及。

檢方調查,事故路口的紅綠燈運作正常,又依警方繪製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所示,鄭男沿臨海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方男則沿台61線往北,雙方對此都沒意見,雖事故當下沒有目擊證人,路口也無監視錄影畫面可供檢視,再觀以2車碰撞後,鄭男的小客車失控滑行後至路旁民宅位置,研判現場圖所示內容應與事實相符。

檢方認為,若方男遵循綠燈號誌行駛,則鄭男行車方向即不無闖越紅燈的可能,而依交通信賴原則,方男自難認應對鄭男之死,負過失致死罪責。因此,事故當時,雙方行車方向號誌為何?即為認定方男有無過失的重要證據。

不過,檢方將此案送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監理所進行行車事故鑑定,新竹監理所也因事故當時雙方行向號誌不明,回覆無從鑑定。

檢方認為,刑法明文,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方男供稱他是綠燈直行,也無其他積極證據可認定他供述不實,自不得臆測方男有何違規。而方男既是綠燈直行,應有交通信賴原則之適用,縱有死傷結果之發生,方男行為難認有何過失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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