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三飛彈誤射案 射控士官長改判1年9月

雄三飛彈誤射案今天二審宣判。圖為「翔利昇號」船體遭雄三飛彈貫穿轟出大洞,被拖行回高雄畫面。(資料照,記者陳鈺馥翻攝)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海軍金江艦雄三飛彈誤射案,造成「翔利昇號」漁船船長黃文忠死亡、3名船員受傷,高雄高分院上午宣判,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處射控士官長陳銘修1年9月、中士高嘉駿1年6月、中尉兵器長許博為1年2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2016年7月1日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止,海軍金江艦計畫實施「海軍艦艇及監偵、飛彈部隊甲操測考」(簡稱甲操測考),兵器長許博為知悉測考僅需模擬發射一枚飛彈,且艦上僅有兩具「測試訓練器」(即TTS)可供測試,因此只需2支火線安全接頭,卻交給射控士官長陳銘修4支。
陳明知艦上僅配備兩具TTS,艦上第3號及第4號雄三飛彈沒有裝TTS,卻指示下屬將4支火線安全接頭全數連接在雄三飛彈上,在完成飛彈迴路測試後,又疏未注意飛彈操控系統仍持續設置在「作戰模式」下,並未轉換成「訓練模式」,即於上午8時9分擅自離開戰情室達5至7分鐘之久,獨留射控中士高嘉駿在戰情室內,任由其練習飛彈發射操作程序。
高為求測考時表現順利,也未注意第3號及第4號雄三飛彈因未裝有TTS而顯示為「實彈」,在其選彈後亦未注意第3號飛彈已顯示為實彈待發射狀態,竟按下發射按鍵,導致飛彈點火擊發射出,兩分鐘後擊中在澎湖海域的「翔利昇號」漁船,造成船長黃文忠死亡、3名船員受傷。
一審地院合議庭認為,國防部賠償被害人及其遺族3千多萬元,且雄三飛彈造價昂貴,此巨額賠償及飛彈毀損花費均屬民脂民膏,竟因被告3人一時過失行為導致無端耗用,再加至今未分擔賠償,也僅高認罪,因此根據3人過失程度判許博為1年2月有期徒刑、陳銘修2年、高嘉駿1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