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最久的死囚 聲請再審卻用錯判決
台灣關最久的死囚黃春棋(見圖),因同案被告徐自強前年獲改判無罪定讞,黃也以此為「新事實、新證據」聲請再審。(資料照)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台灣關最久的死囚黃春棋,因同案被告徐自強前年獲改判無罪定讞,黃也以此為「新事實、新證據」聲請再審,高院去年駁回他的聲請,黃春棋提抗告;最高法院今認定,黃春棋應以最高法院的定讞判決為聲請標的,卻誤用高院更五審判決,高院裁定有重大違誤,因此撤銷高院裁定,發回更裁。
1995年徐自強與黃春棋、陳憶隆、黃銘泉(已在泰國死亡),被控擄走黃春樹,押到汐止山區殺害棄屍,黃銘泉等人向家屬勒贖7000萬元,警方當場逮捕現身取贖款的黃春棋,黃供出徐自強、陳憶隆是共犯。
黃春棋和陳憶隆一審被判死刑,隔年徐自強由律師陪同投案,也被判處死刑;全案經多次更審,2000年最高法院維持高院更五審判決,將徐、黃、陳判死定讞。
檢察總長為徐自強提起5次非常上訴,2015年高院更九審認為,黃春棋、陳憶隆指控徐自強的證詞前後不一且違背常理,基於無罪推定原則,改判徐自強無罪,2016年最高法院駁回檢方上訴,宣告定讞,被羈押5624日的徐自強聲請刑事補償,去年高院裁准補償2812萬元。
陳憶隆、黃春棋被判死刑確定已18年,現仍羈押於看守所,是目前關最久仍未執行死刑的死囚,2人在徐自強翻案成功後,也各自聲請再審,去年先後被高院駁回。
黃春棋向最高法院提出抗告,最高法院認為,黃春棋是以高院更五審判決為聲請再審標的,但依刑訴法第420條規定, 再審是以「有罪的實體確定判決」為對象,黃春棋的死刑是經三審判有罪的實體判決,再審對象應是最高法院的實體定讞判決,而非高院的更五審判決,高院的原裁定也未審酌到這項程序違法,最高院認定高院裁定有重大違誤,因此將原裁定撤銷,發回高院再做適法處理。
法界認為,黃春棋未來仍可另起爐灶,以最高院的定讞判決為對象來重新聲請再審,以補正程序問題;至於他是否有機會受徐自強獲改判無罪的影響而起死回生,法界看法不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