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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網站「成人專區」賣漫畫 有未成年學生猥褻圖案判2月

法官認為露天「成人專區」雖設有警語,但仍不能販售有少男少女或兒童猥褻圖案的書籍。(記者張瑞楨翻攝自露天)

法官認為露天「成人專區」雖設有警語,但仍不能販售有少男少女或兒童猥褻圖案的書籍。(記者張瑞楨翻攝自露天)

2018/03/08 15:50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吳姓男子去年6月間,把珍藏多年的9本色情漫畫書刊上網拍賣,卻被警察買下法辦,台中地院一審認為,吳男透過露天拍賣的「成人專區」販售,已採取不讓未成年男女觀賞購買的適當安全隔絕措施,據此判決無罪,檢方上訴二審,台中高分院卻認為,吳男賣色情書刊雖不構成刑法陳列猥褻物之罪,卻有2本漫畫有未成年男女學生猥褻圖畫,觸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的「特別法」,據此撤銷無罪原判,改判徒刑2月,可易科罰金6萬元。

判決書指出,吳男在2011、2012年間,於高雄市書報攤買9本色情漫畫書刊,4本是小說或雜誌,5本是漫畫,事隔約6年,去年6月7日下午,他在台中住處用女友的帳戶,在露天拍賣的「成人專區」內,刊登「18禁短篇情色文學精選」等標題,張貼9本色情漫畫書刊的封面,卻被北市警局網路巡邏員警看到,花錢買下再法辦,台中地檢署依刑法第235條第1項公然販賣陳列猥褻物,以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第1項,散布販售陳列兒童或少年性交猥褻圖畫罪起訴。

吳男辯稱沒有犯意,只想把舊書賣掉,台中地院勘驗內容,認為9本書刊漫畫,是無藝術或醫學教育價值的猥褻物,但卻沒有暴力、虐待或人獸性交等第一類猥褻內容,屬於第二類比較軟性的猥褻物,台灣現行法律是可以販售,但必須有所約束,吳男在露天的「成人專區」販售,會員要點選「我已滿18歲」始能進入,吳男並非恣意在網路上陳列販售猥褻物,已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另外,漫畫情節圖畫是虛構繪製,不是真實的少男少女飾演,據此判決無罪。

台中地檢署不服判決而上訴,台中高分院二審有異於一審的見解,二審認為吳男於網路陳列販售9本書刊漫畫,雖採取適當的安全隔絕措施,不構成刑法販售陳列猥褻物之罪,但卻有「清一色是童貞」、「正確性教育」2本漫畫,構成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販售陳列兒童或少年性交猥褻圖畫的「特別法」規定。

二審認為,這2本漫畫有少男少女裸露猥褻圖畫,還有「這就是中學女生的全裸喔」、「你是國中生吧?可不可以陪我做愛啊?」等對話,漫畫雖是虛構繪製,但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28條,也將「圖畫」涵蓋在內,避免色狼觀看兒童或少年色情圖畫之後,採取實際行動去傷害兒童或少年,據此撤銷無罪判決,改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判處2月徒刑,可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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