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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房驚知獨居榮民死屋內 「老死非凶宅」求解約敗訴

男子花538萬向新北市榮民服務處標下鄭姓榮民留下的房產,事後驚知鄭翁死在屋內,憤而提訴要求解約、賠償,但法官認為,鄭翁是老死,算自然死,不算凶宅,判他敗訴。(資料照)

男子花538萬向新北市榮民服務處標下鄭姓榮民留下的房產,事後驚知鄭翁死在屋內,憤而提訴要求解約、賠償,但法官認為,鄭翁是老死,算自然死,不算凶宅,判他敗訴。(資料照)

2018/03/07 18:09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張姓男子於2015年花了538萬,向退輔會新北市榮民服務處標下鄭姓榮民留下的房產,事後驚知鄭翁當年死在屋內,陳屍多時,他氣憤提訴,要求解約、退價金及裝修等花費597萬餘元,新北地院法官認為,鄭翁是老死,算自然死,不算凶宅,判張男敗訴,可上訴。

據查,新北市榮民服務處於2015年11月間公告標售鄭翁過世後留下的房產,張男以538萬餘元標下,但他事後從鄰居口中得知,鄭翁於2004年間過世時,死於屋內多時。

張男指出,台灣民間認為,房地產內如果有獨居老人過世多日才發現,是不吉祥的事,一般人大多不願購買或入住,影響價值,他到現在仍有陰影,不敢入住,而新北市榮民服務處公開標售時,備註欄裡特別就亡故情形註記:「醫院亡故」,刻意隱瞞重要資訊,屬重大瑕疵。

張男還出具新北市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的函文,內容指「單身榮民於屋內死亡多日,才被發現,該屋於不動產市場或恐將受有影響」。

新北市榮民服務處則主張,鄭翁被發現時,鄰居並未聞到臭味,無法明確判斷出死亡的時間,且鄭翁死亡地點為自宅,死亡種類是「病死或自然死」,死亡原因為老邁,不是凶宅,不影響價值。

法官也認為,鄭翁確實在屋內因老邁而自然死亡,頭部血水已流出,這不是兇殺、自殺、一氧化碳中毒或其他非自然死亡,且死亡時間無法判定,不算凶宅;至於新北市不動產仲介公會的函文,並無任何客觀依據,判張男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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