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佔弱智女便宜又勸不聽 惡司機判刑3年10月定讞

苗栗徐姓公車司機被控性侵智能障礙女子小淑(化名),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判刑3年10月定讞。(情境照,非本文當事人)

苗栗徐姓公車司機被控性侵智能障礙女子小淑(化名),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判刑3年10月定讞。(情境照,非本文當事人)

2017/12/11 14:27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苗栗徐姓公車司機見智能障礙女子小淑(化名)好欺負,故意攀談聊天取得信任後,趁機在公車司機寢室等地共性侵她3次,小淑養母曾打電話勸徐不要欺負小淑,徐男仍置之不理,台中高分院考量徐男已和小淑及養母和解,因此依乘機性交罪判徐3年10月徒刑,上訴後被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判決指出,50歲徐男在客運公司當司機,駕駛公車往返新竹和竹圍間,2013年5月間認識已經成年的小淑,小淑屬中度智能障礙,溝通和表達能力異於常人,智力僅為國小一年級左右,徐男利用她反應遲緩、口吃等情形,在同年10月17日晚間8點,找小淑到他公司保養廠司機寢室嘿咻,小淑不知如何反抗,讓徐男性侵得逞。

小淑回家後,養母質問她為何晚歸,她回答與徐男吃東西,養母擔心她被欺負,馬上打電話給徐男,表示小淑有精神障礙,但徐男不聽勸,隔年又到小淑住處,以及苗栗市某國小的司令台後方空地處,各發生一次性關係,小淑事後告訴養母她的下腹部疼痛,養母追問下,才說出與徐嘿咻,養母氣得報警處理。

歷審都認為,有酒駕前科的徐男為滿足私欲,利用小淑心智缺陷而誘騙性交得逞,惡性不小,犯後雖否認犯罪,但他在偵查中與小淑和養母達成和解,將他判刑3年10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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