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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嘿咻」半途拿手機拍照 前女友火大連控3罪

林男被前女友連控3罪,桃園地院法官依妨害秘密罪,判處他拘役55天,其餘無罪。(資料照,記者鄭淑婷攝)

林男被前女友連控3罪,桃園地院法官依妨害秘密罪,判處他拘役55天,其餘無罪。(資料照,記者鄭淑婷攝)

2017/05/06 13:14

[記者鄭淑婷/桃園報導]林姓男子與女友分手後仍藕斷絲連,去年4月間兩人在桃園市平鎮區某摩鐵發生性行為,性愛過程中林男拿手機連按2次快門,引發前女友不滿發生口角,女子躲進廁所時友人來電,友人聽聞爭吵報案,警方趕抵時林女指控林男偷拍、恐嚇、性侵她,不過無積極證據顯示林男有有恐嚇、強制性交行為,桃園地院法官審結依妨害秘密罪,判處林男拘役55天,如易科罰金以每日1000元折算,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林男與女友去年2月已分手,但分手後仍有多次肌膚之親,去年4月14日兩人在平鎮區摩鐵發生性行為後,女子質疑林男在過程中拿出手機偷拍,兩人在房內發生爭吵,她趁隙躲進廁所後正好友人來電,友人聽聞爭吵聲趕緊報案,警方趕抵後女子稱「遭到林男偷拍!」,此時林男企圖刪照片被員警制止,女子另指控,遭林男恐嚇才跟他到摩鐵,她拒絕發生性行為,卻遭林男強行壓制在床。

林男坦承偷拍但否認有恐嚇、強制性交,他辯稱,事前傳簡訊「A計畫開始」給前女友,單純只是想約她出來,絕無要傷害她或家人的意思,拍攝裸照只是想留念,從未說過要上傳臉書、讓前女友顏面掃地等語,性行為都是你情我願,且經前女友同意。

法官傳訊相關證人及檢視簡訊前後文,認為林男簡訊中僅提及「A計畫開始」,並沒有提及具體的作法,難認林男有恐嚇犯意,拍攝裸照上傳僅有女子1人的證詞,沒有其他證據可證明。

至於強制性交部分,判決指出,第一,女子與林男發生性行為後,接到媽媽來電後才接到友人的電話,她第一時間卻未向媽媽求助;第二,從林男所拍攝的裸照研判,林男拍照的位置與女子有段距離,顯見女子在過程中未被壓制;第三,女子在案發後曾傳簡訊給林男,表示「知道我們回不去了,所以我都偷偷爬你文,剛剛看到你刪我好友了」、「謝謝你愛我,也謝謝我愛過你」,內容透露對林男仍有感情,如果女子是遭林男性侵,事後的行為不符常理;第四,林男與女子在分手後,除了發生爭吵的這一次,先前還有過5次的性行為,無法排除女子是因與林男口角,憤而對林男提告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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