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達最佳瀏覽效果,建議使用 Chrome、Firefox 或 Microsoft Edge 的瀏覽器。

請至Edge官網下載 請至FireFox官網下載 請至Google官網下載
晴時多雲

限制級
您即將進入之新聞內容 需滿18歲 方可瀏覽。
根據「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修正條文第六條第三款規定,已於網站首頁或各該限制級網頁,依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規定作標示。 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TICRF)網站:http://www.ticrf.org.tw

馬英九當庭批檢羅織入罪 北檢深夜發聲明反擊

台北地檢署上月起訴前總統馬英九涉洩密、教唆洩密案,台北地院14日下午首次開庭進行準備程序。經三小時庭訊後,馬英九步出法庭,發言時再次強調自己無罪。(記者羅沛德攝)

台北地檢署上月起訴前總統馬英九涉洩密、教唆洩密案,台北地院14日下午首次開庭進行準備程序。經三小時庭訊後,馬英九步出法庭,發言時再次強調自己無罪。(記者羅沛德攝)

2017/04/14 23:24

〔記者錢利忠/台北報導〕前總統馬英九所涉洩密及教唆洩密案,台北地院今天首度開庭,馬英九今天當庭批評檢察官羅織入罪,其辯護人並持北檢當初偵辦前檢察總長黃世銘所涉洩密案,承辦主任檢察官張介欽所發簽呈替馬英九脫罪;北檢今深夜發新聞稿嚴正聲明反擊,強調馬當年身為總統享刑事豁免權,無法追訴,但如今卻以當年北檢辦黃世銘案之簽呈誤導民眾,深表遺憾,呼籲馬在訴訟期間勿以情緒性或政治性言語誤導視聽。

北檢指出,馬英九身為總統,縱為處理閣員政治責任及政治衝擊,仍應以合法適當方式為之。觀諸台北地院日前判太陽花學運佔領行政院一案,有罪判決理由以「是否只有該法別無他法救濟之最後手段」、「本國制度上是否完全喪失處理歧見解決爭議之方式」為判斷依據;對照馬英九於此案中的行為,亦不具備正當性及必要性,呼籲勿以情緒性或政治性言語誤導視聽。

針對馬英九的律師以張介欽於黃世銘案所提簽呈替馬脫罪一事;北檢表示,馬英九當時並非黃世銘案的偵辦對象,如今馬卻持四年前北檢偵辦黃世銘案之分案簽呈,作為無罪答辯之論據,罔顧馬當時身為總統,具刑事豁免權,北檢無法追訴及調查的事實,竟以此誤導民眾,北檢深表遺憾。

北檢表示,刑事偵查屬於浮動之狀態,案件簽結未如不起訴處分具有實質確定力,若簽結後發現有偵查未完備,或有新事證產生時,自可重啟調查;北檢於黃世銘案起訴後,陸續接獲相關人對馬提出涉洩密等罪之告訴、告發及相關事證,經調查後認定事證明確,依法起訴事所當然。

北檢聲明稿全文如下:

針對媒體報導被告馬英九對於今(14)日在臺北地院開庭中當檢察官於準備程序論及其逸脫總統職權範圍而洩密,罕見動怒並批評檢察官羅織入罪及其辯護人庭訊中持本署102年10月31日簽呈企圖為被告馬英九辯解乙節。本署嚴正聲明如下:

一、 被告身為總統,在司法個案偵查中,縱為處理閣員政治責任及相關政治衝擊,仍應以「合法適當」之方式為之,如「不告知偵查內容或來源」、「不揭露通訊監察譯文」之方式;或待偵查終結、對外發布後再行決定,就大法官釋字第729號解釋意旨參互以觀,其理至明。

二、觀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日前甫針對太陽花學運佔領行政 院案之有罪判決理由,亦以該佔領官署行為「是否只有該法別無他法救濟之最後手段」、「本國制度上是否完全喪失處理歧見解決爭議之方式」為主要判斷依據,同理被告馬英九於本案之行為亦顯不具備正當性及必要性。本案訴訟攻防宜回歸理性及證據討論,勿以情緒性或政治性言語誤導視聽,是所至盼。

三、至本署102年10月31日簽呈係被告黃世銘涉犯洩密等罪嫌案件,由他案(102年度他字第8423號)改簽分偵案之簽呈,該案之被告為時任檢察總長黃世銘,時任總統之馬英九並非該案之偵辦對象。對於被告馬英九持4年前本署以黃世銘為被告涉嫌洩密等罪嫌之分案簽呈,作為被告馬英九無罪答辯之論據,而罔顧被告馬英九於4年前身為中華民國第13任總統,具刑事豁免權,本署無法進行追訴及調查之事實,冀圖以此誤導民眾,本署深表遺憾。

四、況且,刑事偵查作為屬於浮動之狀態,案件簽結未如不起訴處分具有實質確定力,倘案件簽結後發現有偵查未完備,抑或有任何新事證產生之際,自可依法重啟調查。是本署於黃世銘洩密案提起公訴之後,陸續接獲相關人等對馬英九提出涉嫌洩密等罪嫌之告訴、告發及相關事證,經調查後認事證明確,依法提起公訴,事所當然,並符合起訴法定原則。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相關新聞
社會今日熱門
看更多!請加入自由時報粉絲團

網友回應

載入中
此網頁已閒置超過5分鐘,請點擊透明黑底或右下角 X 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