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仁堅撤銷黨籍案 高院改判民進黨敗訴

前新竹市長蔡仁堅去年登記參選新竹市長,被民進黨中央評議委員會以「違紀參選」為由撤銷黨籍。(資料照,記者洪美秀攝)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前新竹市長蔡仁堅去年登記參選新竹市長,被民進黨中央評議委員會以「違紀參選」為由撤銷黨籍,蔡仁堅不服,抨擊中評會並非法定除名機關,依人民團體法規定,開除其黨籍無效,一審判蔡敗訴,但高等法院認為,依人團法第14、15條等規定,黨員(或會員)僅能由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始喪失黨員資格,今改判民進黨敗訴,蔡仍具該黨黨員資格;還可上訴。
此案高院判決見解、結果,如同立法院長王金平的黨籍訴訟案的「翻版」,當時一、二審都認定國民黨由考紀會決議撤銷王金平的黨籍乃無效,而判王具國民黨黨員身分,因此續保不分區立委和立法院長寶座。
蔡仁堅去年9月登記參選新竹市長,但被指違紀參選,稍後還被民進黨中評會決議撤銷黨籍,蔡不滿指稱,新竹市長選舉,民進黨未經提名和初選,因此他有權登記參選,且中評會並非法定除名機關,不具民意基礎,決議將他除名(撤銷黨籍)處分並不合法,因此提起確認黨員資格存在訴訟。
台北地院認為,中評會委員是每2年由全國黨員代表大會直接選出,因現實執行面考量,由全國黨代表大會授權中評會,得以代表民進黨的黨員參與黨務,因此與人團法第14條規定的「會員代表大會」相符,有權作成撤銷黨員決議,判蔡仁堅敗訴。
但此案上訴高等法院,高院認為,黨員(或會員)僅能由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始喪失黨員資格,此規定是人團法的強制規定,違反時的除名處分不生效力,因此認定撤銷蔡仁堅的黨員資格,應屬無效,今改判民進黨敗訴,蔡仍具該黨黨員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