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度殺人仍未判死 張添銘無期定讞
101年1月2日中午,張添銘吸食毒品後,在花蓮市搭上32歲男子陳永濬開的計程車,張懷疑陳繞路,持槍將陳射殺死亡。圖為當時新城警分局前偵查隊長李景明安撫槍殺計程車司機嫌犯張添銘的情緒。(資料照,記者游太郎攝)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花蓮男子張添銘犯下多起殺人毒品案,判無期徒刑假釋出獄後,又因吸毒槍殺計程車司機,最高法院維持花蓮高分院見解,認為張一再向死者家屬鞠躬致歉,良心未泯,依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確定,張又逃過一死。
判決指出,張14歲起開始犯下殺人罪、殺人未遂等罪,多次入監服刑,82年間,張又因殺人判無期徒刑確定,假釋出獄後,96年又因毒品案判刑15年半確定,假釋因而撤銷,張逃亡未入監,101年1月2日中午,張吸食毒品後,在花蓮市搭上32歲男子陳永濬開的計程車,張懷疑陳繞路,持槍將陳射殺死亡。
花蓮高分院審理後,援引兩公約認為張有心悔改,不應判死,只判無期徒刑,上訴後,遭最高法院駁回,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