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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亮票除罪→記名投票 議長選舉多年爭議解套

    立法院三讀通過「地方制度法」修正案,解決多年來議長選舉爭議。(資料照,記者洪瑞琴攝)

    立法院三讀通過「地方制度法」修正案,解決多年來議長選舉爭議。(資料照,記者洪瑞琴攝)

    2016/05/28 06:00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替縣市議長選舉記名投票修正案開第一槍的是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去年九月一日召開刑事庭會議,出席的四十三位法官,在僅有一位法官反對下,壓倒性通過決議,議長選舉亮票不構成公務員洩密罪。解決了長久以來,議長選舉能否亮票的爭議,也為昨天的立院修正案奠定修法契機。

    議長選舉能不能亮票,一直困擾審檢,最高法院八十三年南投名間鄉代會主席選舉,和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二一六七號的台中市議會議長選舉兩件亮票案,都認為議員宣誓就職後即取得公務員資格,依法執行選舉正副議長的職權,如在無記名投票時技術性亮票,涉犯刑法的「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

    另外,地方制度法第四十四條的「無記名投票條款」也規定,縣市議會正副議長和鄉鎮市民正副代表會主席,應由議員、代表「以無記名投票互選之」,過去很長一段時間,成為審檢奉為圭臬的「議長選舉帝王條款」,據以認定縣市議長選舉不該亮票,否則可能產生買票和綁樁等爭議。

    檢方根據最高法院的見解,對於縣市議長選舉時亮票的議員,多依觸犯刑法「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提起公訴。

    不過,近年來一、二審法院大多改變見解,認定議長選舉屬於議會自律及自治事項,不涉國防以外秘密,紛紛判決無罪,形同挑戰最高法院見解。

    上屆正副議長選舉,新北市、台中、高雄議會皆發生亮票案,其中新北市議員李婉鈺等十人,一審法院就認定議員選議長無保密義務,判決無罪;高雄市許崑源等九名議員,法院最後也認為選議長是議員個人決定事項,不是公務秘密,認定亮票議員無罪。

    對此,檢方非常頭痛,希望最高法院能夠統一見解,檢察總長顏大和遂為高雄市議長選舉亮票案提起非常上訴。

    非常上訴書指出,不同審級法院對亮票案有不同見解,以前亮票案可上訴第三審,現在卻是二審定讞,希望最高法院可以統一法律見解,讓檢調機關遵循。

    最高法院遂在去年九月,透過刑事庭會議改變及統一法律見解,認為以往認定議員亮票可能跟賄選有關,才主張依洩密罪偵辦及論罪。但要以洩密罪法辦亮票議員,其實過於牽強,何況現在政黨可能要求所屬議員亮票以貫徹黨意,反而可避免賄選,因此將亮票除罪化,其實有利選風,遂決議無罪。

    最高法院見解出爐後,北高等地共九件、一一九名議員涉亮票案,都因此解套,獲得簽結或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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