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你知/觀審、參審、陪審制
2014/07/15 06:00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民間司改會執行長高榮志律師指出,各國對於觀審制、參審制和陪審制的定義略有不同,原則上,這三種制度最大差別,在於參與審判的人民對案件有無表決權,陪審制及部分國家實行的參審制有表決權,觀審制則沒有。
高榮志表示,實行陪審制的國家,要讓擔任陪審員的人民與法官相對抗,因此,由陪審團決定被告有罪或無罪,法官只負責決定刑度輕重及指揮訴訟程序,陪審團開會討論案情期間,嚴禁法官參與,避免法官的心證影響陪審員。
觀審制中,由人民擔任的觀審員,部分程序可以與法官一同討論案情;有的參審制國家,人民也可和法官討論案情,有的則不行。
目前實施陪審制的國家中,最為外界熟悉的是美國,德國和日本採參審制,美、德、日三國的陪審制或參審制,人民都有表決權,南韓雖也施行參審制,但與我國的觀審制一樣,人民都沒表決權。
台灣法界對於應採觀審制、參審制或陪審制,各有立場,司法院希望採取觀審制,法務部尊重司法院立場,律師界和學界則有人支持參審制,另有人希望採取陪審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