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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志鵬關說案 無罪改判七年半

2013/06/12 06:00

〔記者林良哲/台中報導〕民進黨立委高志鵬及助理姚昇志(已改名「姚糧鈿」)被控收賄關說案,一審判處高有期徒刑五年六月,但二審以國有土地讓售並非立委職權為由改判無罪,台中高分院昨天更一審宣判,法官再度採用最高法院認定的「實質影響力說」,認定高以立委身分對國有財產局進行遊說,顯然具有實質影響力,判刑七年六月。

判決書指出,台中市羅姓、陳姓等業者得知台中市旱新段八○五號國有地獲准興建市場,申請租用後可辦理價購取得,日後轉售可獲暴利,但透過管道承租未成,故於九十五年十二月間,由羅某請託高志鵬國會辦公室副主任姚昇志,盼透過高向國有財產局關說承租。

九十六年二、三月間,高、姚分向國產局長及副局長請託,四月間獲該局同意租用土地,陳姓業者依約將二百萬元現金交給姚,姚收下後,私自挪用一百五十萬元,再以「南投阿德」政治獻金名義,將剩下的五十萬元交給高的林姓助理。

案經特偵組指揮南投檢方偵辦,姚到案後坦承犯罪並轉為污點證人,自動繳交一五○萬元賄款,但高否認犯罪,一審依圖利罪判高五年六月、姚二年四月。兩人上訴台中高分院,二審判決翻盤,法官認為國有地讓售非立委職權,就算拿錢,只構成品德之非議而未違法,改判兩人無罪。

台中高分院昨天更一審宣判,引用前總統陳水扁涉二次金改案時,最高法院採用的「實質影響力說」,認定高以立委身分對國產局有審查預算等權,對其正副首長遊說,有實質影響力,因此改認定高觸犯收受賄賂罪,判刑七年六月、褫奪公權四年,姚則判刑一年八月、緩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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