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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徵鎮長稅 廖學廣判刑一年定讞

    前台北縣汐止鎮長廖學廣被控違法徵收鎮長稅二億四千八百四十二萬餘元,纏訟十七年後,最高法院昨天依觸犯刑法第一二九條「違法徵收罪」,將廖學廣判刑一年確定,廖須入獄服刑。

    廖學廣目前已不住汐止仁愛路舊址,他不用手機,也沒有跟地方人士有親密互動,無法得知對於判刑的看法。新北市議員沈發惠、周雅玲都說,很久沒看到廖學廣跟地方人士接觸,只知道他在四分尾山上開闢生態園區,還曾邀請當地老師帶學生上山參觀。

    最高法院指出,廖學廣未得汐止鎮民代表同意,擅自向建商、攤商等收取鎮長稅,廖雖辯稱是行政裁量權,但鎮長稅無法源依據,民意機關也反對,廖明顯觸法。

    錢未進廖口袋 認定未貪污

    對於為何最高法院未依貪污治罪條例重懲廖學廣,僅以刑法論處,最高法院表示,經調查發現,廖收取鎮長稅,並未放進他自己口袋,錢都用在公益上,包括文化、觀光事業、救助弱勢等,且廖支用鎮長稅都依政府機關的會計程序撥用,也都取得單據,因此未達貪污程度,無法重判。

    一審時,廖學廣被依觸犯貪污罪,重判十八年徒刑,二審改判無罪,更一審判刑十二年,更二審又判無罪,更三審原本判刑兩年,但因廖符合減刑條例規定,減刑為一年,廖認為判太重、上訴三審,最高法院昨天駁回廖上訴,維持更三審判決結果,全案定讞。

    特別的是,廖學廣本案纏訟超過八年,符合「刑事妥速審判法」的減刑規定,但廖在審判中一向自認無罪,未認罪聲請減刑,不符速審法減刑要件。此外,合議庭認定廖無悔意,也未宣告緩刑,因此廖非入獄不可。

    判決指出,廖學廣主張,他為調解建商和社區關係,在第一銀行汐止分行設立「文化立鎮」專戶收取捐款,再向攤販收取「設立使用費」,把錢存入「觀光夜市」專戶,由擔任鎮長的他統籌運用,這是鎮長的行政裁量權,也是他施政的實證作法,並無不法。

    合議庭不採信廖學廣辯詞,認為建商及攤販被迫繳鎮長稅,其實是不得不為的捐款行為,否則無法在汐止鎮施工或擺攤做小生意,廖行為已觸法。

    檢方指出,廖從七十九年三月起擔任汐止鎮長,巧立「回饋地方建設基金」等名目,向潤泰建設等數十家建商徵收鎮長稅,從數萬元到數百萬元不等,以「鎮長廖學廣」、「汐止鎮文化立鎮專戶」等名義,把錢先後存入農會及第一銀行汐止分行等行庫,補助與他關係密切的「民族樂團」,引發鎮民代表不滿。

    廖不理會鎮民代表會反對意見,繼續徵收鎮長稅,動支款項也不受鎮代會監督,士林地檢署認為廖已涉嫌貪污,八十三年將他提起公訴;除廖外,前民進黨立委周雅淑,八十五年六月至八十七年二月擔任汐止鎮長期間,也比照廖收鎮長稅,最高法院九十四年間將周判刑一年四月確定,但宣告緩刑兩年,周免入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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