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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保條例修正 放寬加保資格

2008/11/08 06:00

〔記者施曉光/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通過「農民健康保險條例修正案」,賦予因戶籍遷移喪失會員資格的農民,農保保險效力得以接續,而且過去保險有效期間傷病導致殘廢者,得於本條修正公布後二年內重新提出申請殘廢給付,不受第三十六條申請殘廢給付的限制。

為配合「小地主大佃農」政策,建立老農退休機制,新條文明定因農地移轉或出租,導致無耕種事實的年滿六十五歲已參加農保逾十五年的被保險人,可以繼續參加農保,藉此鼓勵老農配合活化農地資源政策。

此外,鑑於農民常因經濟或季節性因素,兼業打零工或利用農暇之餘從事非農業勞務工作,貼補家用,凡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的農保被保險人再參加勞保職業災害保險,或於農暇之餘從事非農業勞務工作而再參加勞保的農保被保險人,仍可以繼續保有農保資格,但若發生保險事故而可以申請兩種保險給付時,只能擇一請領。

農保自民國七十八年施行以來,有關加保資格條件常有諸多爭議,其中以農會會員因戶籍遷離原農會組織區域導致喪失會員資格,影響保險資格及權益情形最多。

因此,新條文增訂「農會會員已參加本保險者,因戶籍遷離原農會組織區域,或因會員資格變更,致喪失會員資格,經戶籍所在地投保單位審查仍符合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加保資格者,其保險效力自戶籍遷入農會組織區域或喪失會員資格之日開始,被保險人在其尚未向戶籍所在地之投保單位申請加保,並完成資格審查前死亡者,得由其親屬檢具證明文件申請審查。」

同時,「本條例修正公布前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被保險人,因戶籍遷離致喪失被保險人資格,其確有繳交保險費,且在保險有效期間罹患傷病並因同一傷病致診斷殘廢者,得於本條修正公布後二年內重新提出申請殘廢給付,不受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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