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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改分組決議 著重試後實務培訓/候補法官要到民間實習

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四分組昨召開第四次會議。(資料照/記者黃耀徵攝)

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四分組昨召開第四次會議。(資料照/記者黃耀徵攝)

2017/04/15 06:00

〔記者曾韋禎/台北報導〕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四分組昨召開第四次會議,對法律人的養成考訓與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做出多項決議,主張整併國家的法律專業考試,著重試後在實務機構的培訓;也盼透過強化、擴大調解機制紓解訟源,進而提升司法品質。

分組召集人、前大法官許玉秀會後指出,不管是法律人的養成、考選、訓練,或透過訴訟外處理機制來紓解訟源,都是討論多年的議題,但也都沒實際成效。

對於法律人的學校教育,許玉秀提及,會中有討論應充實人文知識、實務教學;但包括是否依循學士後法學院,並非一次會議可以處理,應由行政、考試、司法院共同召開全國性的教育改革會議。

整併資格考 通過後培訓

她指出,會中有決議,關於法律專業的資格考試應整併、一體化(多合一考試),通過資格考試者,要到法院、檢察署、律師事務所或民間團體等實務機構接受一年培訓;結訓及格者,依需用名額、成績及志願分別進行法官、檢察官口試,分發為候補法官或檢察官;在五年的候補期,頭兩年前往院、檢之外的機關團體歷練,後三年協助法官、檢察官辦案。候補期滿後,遴選一定比例為試署法官、檢察官;遭淘汰者,可選擇擔任律師或其他法律相關公職。

對於強化訴訟外處理機制,許玉秀表示,會中決議應制定「調解法」,定義調解、效力、調解人資格,以及調解人的倫理義務、迴避。

會中也決議,主張修改「民事訴訟法」,增加強制調解的範圍,納入公寓大廈住戶、消費關係(含旅遊契約爭端)、醫療等爭端,強制調解應該不限於司法調解處理,也可由行政調解及民間調解方式辦理;民間調解機制則應規定法定強制調解案件,非經調解,不能進入訴訟。政府則應於定型化契約廣泛採用調解、仲裁等訴訟外解決爭端條款。

許玉秀指出,有鑑於現行常見「以刑逼民」的訴訟策略,會中建議司法院研商修改自訴制度、刑事訴訟附帶民事是否應繳裁判費、民事侵權訴訟是否免繳裁判費、民事裁判費用應否訂定上限,藉以減少刑事庭的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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