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世銘一審有罪 判刑1年2月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台北地方法院審理檢察總長黃世銘洩密案,今下午4時宣判,認定黃世銘有罪,三次洩密犯行各判5月、5月、6月有期徒刑,合併應執行1年2月,可易科罰金42萬元。可上訴。
此外,黃世銘被控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方面,合議庭認為應依個資法第40條查辦,因此退回台北地檢署,另案偵辦。
判決認定,黃世銘8月31日報告總統馬英九、9月4日報告江宜樺,並交付專案報告,黃世銘雖辯稱當時已認定為行政不法,但合議庭認為當時仍在實質偵辦林秀濤涉嫌貪污案階段,因此認定黃世銘報告馬、江,觸犯刑法洩密罪與通訊保障監察法,無故將偵查中與監聽秘密「洩露並交付」予他人,從重以通保法論罪,2罪各處5月徒刑。
而黃世銘9月6日指示特偵組組長楊榮宗召開記者會,將偵查所得的監聽資料洩露並公告週知,也違反刑法洩密罪與通保法洩露通訊監察秘密罪,此罪判刑6月。
黃世銘去年8月底掌握監聽證據,懷疑立法院長王金平、民進黨立委柯建銘、法務部長前部長曾勇夫可能涉及司法關說,因此夜赴總統府向總統馬英九報告,引發9月政爭。但黃世銘向馬和行政院長江宜樺報告的舉動,已涉及洩密,在報告中提供的當事人通話內容,也讓他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柯建銘則控告黃同時違反了個資法,只是法院沒受理。
台北地檢署去年11月初起訴「長官」黃世銘,讓黃成為台灣史上首位因涉及刑法遭到起訴的檢察總長。黃世銘當天也撂下重話,聲稱若一審被判有罪,就會主動請辭。
全案雖可上訴,但黃世銘遭控的罪皆可易科罰金,屬二審定讞,即使黃世銘不服判決再上訴,也只能上訴到二審,若被二審法院駁回,則代表全案定讞。
判決結果也代表著,若黃世銘信守承諾主動請辭,他的職位預計可能由最高檢察署主任檢察官顏大和或者林偕得暫代。黃世銘若不請辭,任期也只到4月19日,顏大和已被提名接下一任的檢察總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