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產會追徵救國團2億4057萬 推定不當取得財產不得任意處分
黨產會主委林峯正(右)、副主委孫斌(左)舉行「認定社團法人中國青年救國團之財產為不當取得財產」記者會。(記者劉信德攝)
〔記者陳鈺馥/台北報導〕行政院黨產會今日召開委員會議認定,國民黨附隨組織中國青年救國團名下61筆土地、建物,及13億9449萬7912元為不當黨產,應移轉國有,並向救國團追徵2億4057萬3554元;已推定為不當取得的財產,本次未收歸國有部分,救國團依法不得任意處分。
黨產會說明,救國團1952年至1969年隸屬於國防部時期為政府機構,非獨立於中華民國以外之權利主體,依法無從擁有自有財產,惟國民黨憑其威權統治時期黨國不分的執政優勢,違反法治而使救國團以自己名義於該期間內取得之土地、建物,為「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4條第4款規定的不當取得財產,應移轉為國有,已移轉他人而無法返還者,應追徵其價額。
1991年間國民黨執政之行政院曾數次同意以「姓名更正」或「更名」為由,無償將原登記國有的不動產變更登記為救國團所有,無視「姓名更正」或「更名」於土地登記法令中本不應涉及權利歸屬變更之明白定義,亦屬國民黨藉其執政優勢而使救國團不當取得財產,應移轉為國有,已移轉他人而無法返還者,應追徵其價額。
黨產會指出,救國團長期依照國民黨指示,深入校園從事國內校園政治偵防工作,藉由舉辦各類活動,「領導」青年學子之政治思想,甚至協助國民黨與情治單位於海外各校佈建細胞,蒐集留學生動向。
黨產會強調,為使救國團有效執行上開壓迫體制工作,國民黨更藉執政優勢,使救國團取得各項特權,如各級政府的金錢補助,無償使用公有土地興建活動據點,以及大規模動員機關及軍方人力、物力協助舉辦自強活動等;救國團因此積累出可觀財產。換句話說,救國團當時各項收入,與其執行國民黨威權統治時期壓迫體制工作有關,更涉及濫用公有資源的特權行為,應認屬不當取得財產。
黨產會提及,救國團推定不當取得財產當中,屬1993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部分,既涉及上述救國團執行國民黨壓迫體制工作而不當取得之財產,且救國團稱其目前保留最早一期財務報告為1993年12月31日,而未提出更早的財務報告及會計帳冊,無資料足以證明確有其他來源正當的收入及其確切數額,故排除互助金、退休準備基金)、助學貸款基金及急難濟助基金等項目後,其餘均認定為不當取得財產,應移轉為國有。
黨產會強調,至於救國團推定不當取得的財產(即現有財產)當中,屬1993年12月31日後取得的部分,是否屬不當取得財產及其現存利益,而應移轉為國有,尚待後續調查,不在本次行政處分範圍內,仍屬推定不當取得財產,依黨產條例規定救國團不得任意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