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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轉會平反「蓬萊島雜誌案」 陳水扁、黃天福、李逸洋罪名撤銷

促轉會認定「蓬萊島雜誌案」當事人陳水扁、黃天福、李逸洋之刑事有罪判決,依法應予以撤銷。(促轉會提供)

促轉會認定「蓬萊島雜誌案」當事人陳水扁、黃天福、李逸洋之刑事有罪判決,依法應予以撤銷。(促轉會提供)

2022/05/23 17:11

〔記者陳鈺馥/台北報導〕行政院促轉會今日公布最新一波刑事有罪判決撤銷名單,1980年代曾擔任《蓬萊島雜誌》社長的陳水扁,因刊登文章指控東海大學教授馮滬祥抄襲,被馮滬祥告上法院,事後「蓬萊島三君子」陳水扁、黃天福、李逸洋3人,遭判刑8個月入獄服刑。促轉會認定「蓬萊島雜誌案」當事人之刑事有罪判決,依法應予以撤銷。

促轉會指出,1984年間,馮滬祥因蓬萊島雜誌社所刊登的相關文章指摘其著作「以翻譯代替著作」、在台大哲學系事件「充當國民黨的打手」等,故對蓬萊島雜誌社相關人員,即黃天福、李逸洋、陳水扁等人提起誹謗自訴,後3人各遭判處8個月有期徒刑確定。

監察院於2020年函請促轉會依職權調查本案,經調查認定,黃天福、李逸洋、陳水扁等人應予平復司法不法之原因主要有三:一、馮滬祥對黃天福、李逸洋、陳水扁等人所提起的誹謗自訴,是中國國民黨與國家情治、軍事機關所協力策劃,其目的在於壓制政治異議言論,形成寒蟬效應。

二、威權統治當局透過情治、軍事機關干預本案審判程序,並且布建線民、監聽監控黃天福、李逸洋、陳水扁等人與辯護人私下溝通內容及訴訟策略,已掏空當事人的律師協助權,侵害訴訟上防禦權及公平審判原則。

促轉會指出,三、該案為挑戰威權統治的高度政治言論自由案件,但承審法院卻率然駁回獨立上訴人調查證據之聲請,有侵害公平審判原則,違反保障言論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可議之處。

另外,促轉會也平反「許曹德台獨案」當事人許曹德罪名,促轉會表示,1987年8月間,政治受難者齊聚於台北國賓大飯店召開「台灣政治受難者聯誼總會」成立大會,由蔡有全擔任主席。討論章程時,許曹德提議將章程條文改為「台灣應該獨立」,致使2人遭普通法院分別判處陰謀、預備叛亂罪,處有期徒刑4年8個月、7年4個月。

該案為解嚴後第一起主張台獨的叛亂案件。蔡有全的有罪判決已於促轉條例施行之日視為撤銷,因此該會依職權重新調查,並平復其同案被告許曹德。

促轉會指出,許曹德雖於1990年經李登輝前總統特赦,免其等刑之執行並回復其遭褫奪的公權,由於赦免係向將來發生效力,對於既存之原確定刑事有罪判決、主刑及從刑之宣告,及前科紀錄,並無影響,故其所受判決仍有撤銷必要。

促轉會表示,認定此案應予平復司法不法的原因主要有2項:一、本案將當事人以平和方式宣揚政治主張解釋為陰謀實行叛亂,屬於擴張解釋當時懲治叛亂條例及刑法100條之規定,違反罪刑法定原則;二、本案判決處罰當事人倡議「台灣獨立」之政治表達,侵害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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