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污法三讀 環保署可加嚴老舊車輛排氣標準
立法院臨時會25日處理空污法,包括空污總量管制會同、會商制度等關鍵條文無法取得共識,朝野立委進行表決戰。(記者廖振輝攝)
〔記者楊淳卉/台北報導〕為改善空氣品質,立法院臨時會院會今三讀通過「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案」,修法授權環保署視空氣品質需求,加嚴出廠十年以上交通工具的排放標準,促使安裝有效污染控制系統,加速淘汰老舊車輛。條文也明訂,汽車製造者或進口商,禁止安裝任何影響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的減效裝置,來規避檢測行為。
條文明定,汽車應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違者處新台幣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若超過應檢驗日半年仍未實施定期檢驗,處3000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若經通知屆期仍未改善者,可註銷牌照。
修法新增規定,授權各級主管機關劃設「空氣品質維護區」,實施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包括禁止特定汽車進入該區,及禁止移動污染源所使用之燃料、動力型式、操作條件、運行狀況及進入。
地方政府於「空氣品質維護區」可採行措施,條文說明欄舉例,如可規範禁止八十八年六月前出廠之柴油車輛或二行程機車,禁止進入空氣品質維護區,或限制其進入之時段;也可限制船舶使用硫含量較低之柴油燃料、泊岸時應使用岸電設備等操作條件、進出港應減速等運行狀況,以減少空氣污染物排放,落實特定空氣品質維護區內空氣品質之保護。
「空氣品質維護區」禁止特定的汽機車進入空氣品質維護區,違者可處500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