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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換補休 林美珠:當年度結清 未休完給加班費

勞動部長林美珠下午召開記者會時說明,補休應在當年度結清,勞工若未休畢,雇主應給加班費,相關內容將會寫在施行細則中。(記者廖振輝攝)

勞動部長林美珠下午召開記者會時說明,補休應在當年度結清,勞工若未休畢,雇主應給加班費,相關內容將會寫在施行細則中。(記者廖振輝攝)

2018/01/10 17:12

〔記者李雅雯/台北報導〕勞基法修正案三讀通過,將在3月1日上路,其中新增第32條之一,在勞雇雙方同意下,應依勞工加班時數計算補休時數。勞動部長林美珠下午召開記者會時說明,補休應在當年度結清,勞工若未休畢,雇主應給加班費,相關內容將會寫在施行細則中。

第32條之一將加班時數換補休入法,部分民眾質疑,勞資雙方不對等,雇主說了算,勞方恐難拿到加班費,雇主也省下一筆。

林美珠今天回應,勞工有加班事實時,補休該是例外的情形,且是勞工自己選擇、主動提出,雇主不能說你不要拿加班費,加班時數換補休,1比1是最低標準,雇主也可以給兩倍、三倍。林美珠認為,加班時數換補休該是在年度內結清,或者領取加班費,相關內容會用施行細則處理。

至於3月1日上路前的補休是否也該依循新規定當年度結清?勞動部則回應,這部分需要再想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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