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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電視系統業者整併 NCC訂出4大標準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今天審議通過「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營業讓與合併及投資案件准駁標準(草案)」,明訂4大標準。(資料照,記者李秋明攝)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今天審議通過「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營業讓與合併及投資案件准駁標準(草案)」,明訂4大標準。(資料照,記者李秋明攝)

2016/06/29 18:29

〔記者陳炳宏/台北報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今天審議通過「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營業讓與合併及投資案件准駁標準(草案)」,未來系統業者間轉讓、合併或投資,NCC會綜合考量「市場競爭」、「消費者權益」、「公共利益」及「該系統業者先前在營運計畫書所承諾事項」等四項因素進行審查,如果經綜合判斷申請案件顯有嚴重損害其整體利益之虞,且無法以附款方式防止時,則會不予通過。

NCC表示,這項標準目的在維護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的公平競爭與健全發展,維護公共利益,並保障公眾視聽權益,系統經營者間因轉讓、合併或投資時,依法應向NCC提出申請。

在市場競爭方面,NCC強調,在審查時會先看系統業者的市場占有率及集中度,判斷申請案對上下游產業在服務競爭和設施競爭的影響;至於在消費者權益保障方面,則著重在申請案對訂戶的服務品質的提升、多元選擇服務的促進、客訴處理機制的完備、及既有訂戶權益的保障是否充分進行考量。

另外在公共利益方面,NCC表示,將以通訊傳播基本法、NCC組織法、電信法、廣電三法所保障的立法目的來進行考量,其中包含:國家安全的維護、通訊傳播產業建全的發展、多元文化均衡的促進、偏鄉普及服務的強化、身心障礙者服務的近用;至於營運計畫審查方面,則將考量系統業者變更後的營運計畫是否維持適當的營運能力,和先前的營運計畫承諾事項履行情形,也一併納入審查。

NCC表示,這項標準依據今(105)年1月6日公告修正的有線廣播電視法第23條第4項規定所制定,並參考過去對有線電視產業監理經驗,所審慎提出的草案,各界如有寶貴意見,歡迎至NCC全球資訊網「民眾服務」選項下「公告訊息」之「法規草案預告」網頁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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