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黨產處理條例 立院通過初審
立法院內政、財政、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連席逐條協商「不當黨產條例」,以投票表決方式確定延長會議。(記者陳志曲攝)
〔記者蕭婷方/台北報導〕立法院內政、財政、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聯席委員會今下午初審通過「不當黨產處理條例草案」,全案提報院會審查前,仍須經朝野協商;未來行政院下將設置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依初審通過版本定義的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僅國民黨受規範,救國團、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等組織、團體也都納管。
陳其邁︰本會期要通過還有得拚
草案審查一路遭國民黨委員杯葛、逐條保留,朝野對內容毫無共識,後民進黨籍召委陳其邁要求延長開會時間,盼今日就能通過初審,引起國民黨籍立委不滿,集體退席抗議;後續留下民主進步黨與時代力量立委繼續審查,因此國民黨立法院黨團版本都遭封殺,條文大多都依民進黨及時代力量立委提出的版本或修正意見通過。
但民進黨立委、內政委員會召委陳其邁說,由於是新案,還有一個月協商期,從今天開始算,希望七月初就可以表决,但國民黨還有反對意見,「本會期要通過,還是有得拚」,希望協商時國民黨能就實質內容協商。
行政院下設委員會調查、追討不當黨產
根據初審通過的版本,行政院下得設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調查、追討不當黨產,委員會設置委員十一到十三人,由行政院長派任、任期四年,同一黨籍委員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三分之一,任期中不得參與政黨活動。而委員會可向有關機關調閱所得、營業、納稅等資料,並可要求法人、團體或個人提供賬冊。
草案也定義,黨財產經費除黨費、依法接受的政治獻金、黨的補助金及相關孳息外,政黨、附隨組織自一九四五年八月十五日起,取得或交付、移轉、登記於受託管理人,並於條例公布日還存在的現有財產,除黨費、政治獻金、競選經費捐贈、競選費用補助金及孳息外,都推定為不當黨產;而政黨以無償、過度廉價,或其他悖於民主法制原則取得的財產也都屬不當黨產。
條例通過6月內要申報 不申報最高罰250萬
草案明文指出,規範一九八七年七月十五日前成立的政黨,曾由政黨實質控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的法人、團體、機構等附隨組織及受託管理人,條例通過六個月內要申報財產,包含不動產、動產、有價證券、各類事業投資等,如果不申報,每次可罰新台幣五十萬元至二百五十萬元的罰鍰,累計處罰五次,即可推定該黨產為不當黨產;並將無法舉證來源合法的黨產都推定為不當黨產。
此外,初審通過的草案條文並規定,提供政黨、附隨組織、受託人,隱匿或遺漏申報黨產或不當取得黨產者,提供者可以獲得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