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遊法完成初審 更名「集遊保障法」並取消罰則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12日審議「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等,召委陳其邁(中)主持議事。(記者簡榮豐攝)
〔記者曾韋禎/台北報導〕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審查通過「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將名稱變更為「集會遊行保障法」,並取消現行法之罰則;但包括是否設置禁制區、命令解散等,因尚無共識,保留協商。
未來的「集會遊行保障法」,將集會遊行由「許可制」改為「自願報備制」。現行法的所有罰則統統都刪除,以落實「保障」之精神。員警在執法時,至少需在身上兩處配戴編號,其規格與樣式則請警政署回去研議。
集遊負責人可在遊行前6到30日以書面方式向地方主管機關報備,請求協助與保護,但若因情勢緊急,無法事前報備者,地方主管機關應於提出報備後,予以必要的協助及保護。要是同一時間、處所、路線有兩人以上提出不同的集會、遊行時,主管機關應邀集負責人協調,協調不成,就由主管機關劃設安全警戒區,由各自的負責人抽籤決定使用的空間範圍。
至於是否維持命令解散制?以及本已於週一達成共識的集遊禁制區範圍,因時代力量黨團提出異議,均保留協商。
相關條文業已於今日審查完竣,送出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