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鐵東移案 徐世榮:南市政府絕非「配合機關」!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針對反南鐵東移自救會向台南市政府嗆聲,為何桃園航空新城可以暫停計劃,全區舉辦聽證會,台南就不行?台南市長賴清德今天表示,南鐵東移案是在土徵條例修正前就由中央決策定案,兩案在土徵條例舉辦聽證會適用條件上不同。但政大地政系教授徐世榮在臉書貼文引述《都市計畫法》之規定質疑,台南市政府絕非是「配合機關」!而是「都市計畫」的主管機關!呼籲賴清德認清自己的角色及法律責任,勇於承擔。
徐世榮在臉書貼文中引述《都市計畫法》第3條指出,當交通部提出所欲興辦的「事業計畫」之後,仍然必須回歸至「都市計畫」來做全盤的綜合考量,然後才能做最後的定案。接著,徐世榮又引述《都市計畫法》第4條規定,「本法之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徐世榮據此認為,台南市政府為「都市計畫」的主管機關!絕非是「配合機關」!
徐世榮呼籲,希望台南市長賴清德認清自己的角色及法律責任,勇於承擔,而不是誤導社會,把責任全部推給交通部,這樣人民才會有更大的期待!
徐世榮臉書全文:
賴市長,請不要再誤導了,台南市政府絕非是「配合機關」!
台南鐵路地下化東移案,交通部為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它是基於其交通事業的本位立場,依相關交通事業法規,提出「部門計畫」,法令上,我們將其稱之為「事業計畫」,但這個基於交通本位的「事業計畫」是否適合於當地的需要?這仍須全盤的綜合考量,而這部分就有賴於「都市計畫」。
何謂「都市計畫」?根據《都市計畫法》第三條:
「本法所稱之都市計畫,係指在一定地區內有關都市生活之經濟、交通、衛生、保安、國防、文教、康樂等重要設施,作有計畫之發展,並對土地使用作合理之規劃而言。」
請特別注意,交通僅是其中的一個部分,並非是全部。因此,當交通部提出所欲興辦的「事業計畫」之後,仍然必須回歸至「都市計畫」來做全盤的綜合考量,然後才能做最後的定案。
也請大家注意《都市計畫法》第四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局)為縣(市)(局)政府。」
大家看見了嗎?「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也就是台南市政府為「都市計畫」的主管機關!絕非是「配合機關」!
盼請賴清德市長要認清自己的角色及法律責任,必須勇於承擔,而不是誤導社會,將其全部推給交通部,這樣人民才會對你有更大的期待!
相關連結請見:
賴市長,請不要再誤導了,台南市政府絕非是「配合機關」!台南鐵路地下化東移案,交通部為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它是基於其交通事業的本位立場,依相關交通事業法規,提出「部門計畫」,法令上,我們將其稱之為「事業計畫」,但這個基於交通本位的「事業...
Posted by 徐世榮 on 2015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