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修正《通保法》 非法監聽「復活」?
2014/10/16 13:24
〔記者鍾麗華/台北報導〕去年的馬王政爭衍生非法監聽爭議,立法院今年1月完成《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修法, 規範違法監聽行為,但行政院今天通過通保法再修正草案,刪除第11條之1通聯紀錄票須法官同意,以及第18條之1另案監聽、違法監聽不具證據能力的規定,遭外界質疑非法監聽復活。
今年1月修正的《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修正內容包括監聽限1人1票1案,只有偵、他字案才能向法院聲請監聽,且1張監聽票只能監聽1人,無法再像「特他字61號」一案聽到飽;若在監聽過程偶發他案內容,也不得作為證據,除非在發現7日內向法院另行聲請。
但行政院版提出的修正草案,刪除第11條之1規定檢方應以書面向法院聲請調取票,此外也刪除第18條之1規定,違法監聽所取得之內容或所衍生之證據,在司法偵查、審判或其他程序中,都不能作為證據,等於回復到今年1月修法前規定。法界質疑「大開人權保障倒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