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誰說馬市府被迫與遠雄簽約?

◎ 謝定亞

民國94年,因大巨蛋案開發商遠雄申請變更協力廠商,馬市府有意流標廢蛋,遠雄不服而向當時的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陸續提出三件申訴,這三件申訴案皆由工程會的中央申訴審議委員會受理,三件審議結果都是撤銷台北市政府的決定。此事件後來似乎被有意解讀為馬市府是因為工程會的決議,而被迫與遠雄簽約,使得大巨蛋敗部復活。對於此事件再度引發討論,因為與工程會的處置有所關聯,本人恰於當時擔任該會的副主任委員,並且也實際參與這件爭議的處理,因此希望能將相關的重要事實向國人說明與澄清。

台北大巨蛋。(資料照,記者方賓照攝)

所謂的大巨蛋案是一件促參(BOT)案。依據促參法,主辦機關與廠商間若有招標、審標或決標程序上的爭議,廠商應先向主辦機關表示異議,若主辦機關駁回廠商的異議,廠商有權向工程會的中央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申訴會的決議可能是維持,或是撤銷主辦機關的駁回決定。如果申訴會維持機關的決定,廠商就只能循高等行政法院的司法途徑救濟;如果申訴會撤銷機關的決定,主辦機關就必須依法對於廠商的異議再為「適法之處置」。

這三件申訴案所爭執的主要就是台北市政府拒絕遠雄請求的理由是否充分。經過申訴會二十多位委員,這其中包括法學、工程、資訊、機電等領域專家的審議結果,三個申訴案的結論都是:「原異議處理結果撤銷」。用口語講,就是台北市拒絕遠雄請求的理由並不充分,因為台北市政府宣布流標或拒絕遠雄更換協力廠商所持的理由都是「綜合考量」,卻未說明這些考量為何,因此市府應本於主辦機關的職權對於遠雄的異議,依法再為處置。之後,就是國人所熟知的,市府與遠雄完成議約,並進行大巨蛋的興建。

此事件後續在媒體上所傳遞出的訊息似乎是當年市府之所以會與遠雄完成議約,是因為工程會不允許台北市政府宣布流標或不准市府與遠雄終止或解除契約。但在政府體制上,市府並不受工程會所管轄,其流標與否、簽約與否、解約與否等決定,都無需請示工程會,而工程會也無權過問。而申訴會之組成是二十多位獨立行使審查權的專家委員,他們的共同決議雖然是由工程會名義對外發函,但並不經過工程會首長的審查或核定。申訴會僅是針對廠商的異議依法審查,而當時申訴會的審議判斷是要告訴市府,如果要拒絕遠雄的請求或是要宣布流標,是必須具備充分與合法的理由的,不能恣意為之。這是普世的價值,也是法律的規定。

至於針對申訴會的審議判斷,台北市要如何決策,這是市府團隊的智慧與權限,工程會無從置喙與干預。因此,如果要把此事件引申為市府是因工程會的決定、甚至是工程會首長的個人意志,而被迫要跟遠雄繼續議約並興建大巨蛋,此於法、於理都說不通。這是塵封超過十年的往事,但所有前情,皆仍有具體且完整的公文書可稽。藉此簡短的說明與澄清,希望能使國人更瞭解箇中之曲直。

(作者現任國立中央大學營建管理研究所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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