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共和國》林鈺雄/沒收是司法頒發的戰士授田證?

林鈺雄/台大法律學院教授、刑事法研究會執行長

去年十二月,立法院通過以民進黨團版為藍本的刑法沒收新制,其仿效一九七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的德國刑法,以「徹底剝奪犯罪利得」為目標,開啟台灣「經濟犯罪、經濟解決」的新紀元,預計自今年七月一日起施行。儘管比德國刑法整整晚了四十年,後知後覺,但比起不知不覺,總算是差強人意。然而,尚未上路的沒收新制,卻已面臨「淪為戰士授田證」的危機,這到底是怎麼一回事?

先說ABC:若無民事假扣押,民事財產訴訟就是玩假的,債權人大費周章取得的勝訴判決執行名義,終究只是一張廢紙憑證。同理,若無刑事假扣押(保全扣押)以防止被告等人脫產,就算最後刑事沒收裁判確定,也只取得了一張司法頒發、自欺欺人的「戰士授田證」,連貼壁紙當裝飾都嫌太沒品味。從比較法例言,放眼先進國家的沒收法制,無論是德、奧、瑞、英、美等國,也率皆有保全扣押的規定,無一例外;事實上,英美法沒收制度的「對物訴訟(action in rem)」,程序通常始於扣押或禁止處分;唯有先扣到了,才發動沒收程序,否則國家耗費司法資源追討,反而倒賠一筆,所為何來?

追訴經濟犯罪 上演司法鬧劇

然而,我國「國情」如何呢?先舉例說明:有幫派背景的甲等人,於數年前成立A等數家公司,以老鼠會方式先後違法吸金近五十億元,投入當時正夯的房市,獲利滾倍,後因挪移資金至海外紙上公司被發現,東窗事發。案發時甲及A公司等尚有近十億元的帳戶金額及其他資產可供扣案,檢察官欲發動保全扣押,但被告重金聘請的大律師主張「依現行法無據」,一路爭執到底。最後案經判刑確定,但帳戶金額早已提領一空,所有資產亦已移轉脫產,結果是「國家沒收到零元,發還被害投資人零元」;更扯的是,被告甲在二審判決後上訴三審時,早已棄保潛逃。這可不是憑空杜撰的搞笑劇本,連詐騙集團、食安、金融等經濟犯罪案件,這類不可思議的荒唐情節,都是台灣司法實務的家常便飯。

有沒有搞錯?勞師動眾、曠日廢時的司法程序,到頭來「判了罪刑,卻逃了被告;判了沒收,卻早已脫產」,這種裁判豈非成了司法無能的自我嘲弄?打擊司法威信,莫此為甚吧?遺憾的是,關於潛逃問題,儘管留德、日、美學者間對於改革方向已經反覆討論且有高度共識,但作為刑事訴訟法主管機關的司法院,十幾年來關於「羈押防逃機制」卻無任何具體作為,國人僅能眼睜睜看著一個個經濟罪犯,「債留台灣、人逃海外」,繼續「笑傲江湖、行騙天下」。

欠缺保全扣押 沒收新制落空

至於沒收問題,涉及我國沒收舊制(還停留在一九○五年清末變法圖強版)的固有缺漏。那麼,在今年七月一日沒收新制施行之後,情況終於可以改觀了嗎?答案恐怕令人惶惶不安!因為我國立法雖然三讀通過了號稱「終結黑心廠商」的實體法沒收條款,卻大開後門,植入「任由廠商脫產」的程序法木馬:前幾天(四月二十八日)完成一讀的沒收程序法條文,沒有任何一條保全扣押條款,根本就是虛晃一招的紙老虎。以後「沒」收可能要改唸為二聲讀音的「沒(有)」收(到),比較貼切。

事實上,自從前年十一月立法院附帶決議要求司法院訂立沒收程序法以來,包含筆者在內的十多位學者,皆再三呼籲並要求草案務必增訂保全扣押條款。一年多以來,儘管司法院開了近二十次的修法會議,且如同經費優渥的其他公務機關一樣,當然也花了納稅人的錢「出國考察」。但結果呢?去年十二月司法院院會通過的沒收程序法草案,去頭去尾,既無前端保全扣押、亦無後端執行規定(也因此不知要如何實現刑法的「優先發還被害人原則」),試問以後要如何上路?有鑑於此,今年一月司法院版草案會銜行政院時,行政院暨法務部強力要求應增訂保全扣押條文,但司法院吃了秤砣鐵了心,院、部衝突不斷,最後正式送進立法院的草案,擺明就是不訂,而且日前還在民進黨優勢主導的司法與法制委員會,順利完成一讀了。

看來,沒收新制淪為戰士授田證,並非杞人憂天?果爾,誰該負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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