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澄社論壇)戰敗70年

◎ 黃居正

一八九五年四月十七日,清國與日本簽訂「下(馬)關條約」,同意「將台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以及澎湖列島即英國格林尼次東經百十九度起至百二十度止及北緯二十三度起至二十四度之間諸島嶼」,「永遠讓與日本」。依當時國際法的領土取得原則,台灣成為日本合法的領土。一直到一九四五年十月廿五日,日本駐軍向盟軍中國戰區最高統帥投降,台灣在法理上仍為日本領土,只是由於盟軍的同意,被交由中華民國政府佔領。島上台灣人因此成為盟軍統治的戰敗國人民。

一九四五年盟軍處理被佔領國之「柏林宣言」和其後聯大與安理會之決議都要求,佔領國不得逕行兼併戰敗國領土。因此中華民國政府無權直接「光復」、「收復」台灣。雖有人聲稱在一九五二年四月廿八日「日中和約」簽署後,佔領狀態已經結束,在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基於日本拋棄台灣而以無主地之先佔者取得台灣領土。不過無主地概念早因人民自決原則不再被國際所接受,且中華民國政府不是終止盟軍與日本間戰爭狀態之「舊金山和約」的締約國,無權片面解除盟軍佔領命令,所以台灣仍繼續受中華民國政府佔領,到現在整整七十年。

戰敗七十年的台灣人民要面對兩個問題,一是佔領國必須遵守「海牙法」、「日內瓦法」與戰時文化資產保護公約等國際人道法。中華民國政府自一九四五年佔領台灣後,逕行成立「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與「台灣省警備總司令部」,以軍事統治及戒嚴令施行統治,廢止當時施行於台灣之日本法律,濫行徵用或沒收敵產,拆除或破壞日治時期之建築與公共設施,引發二二八事件濫行屠殺台灣居民等行為,到解嚴前的一切政治迫害,都是違反上述國際人道法與「防止及懲治危害種族罪公約」之國際刑事犯罪,台灣人應該立刻追懲國民黨元凶,包括要求成立特別國際刑事法庭加以審判、處罰。

總統馬英九。(資料照,記者張嘉明攝)

二是由於自一九七一年聯大二七五八號決議後,中華民國已漸成喪失主體資格、被解銷與取代的政府,尤其馬英九不斷試圖與中國協議共治台灣,對台灣的佔領權終將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所繼承,台灣人民必須趕快自決獨立,脫離佔領狀態。

在馬英九繼續與中國合演勝戰金光戲羞辱台灣之際,台灣人民如果不能認真面對上述兩問題,行使遲到七十年的自決權尋求法理獨立,並開始追懲國民黨自一九四五年來在台灣犯下之國際罪行,還在高喊維持現狀,那就真的是徹底戰敗了。

(作者為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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