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詹順貴╱水權 也需要分配正義

詹順貴╱台灣農村陣線與惜根台灣協會理事

除翡翠水庫外,全國主要水庫蓄水量嚴重不足,經濟部「旱災災害緊急應變小組」為確保明(二○一五)年上半年民生及產業用水供應所需,決議明年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及嘉南等五個農田水利會灌區第一期稻作停灌,面積達四萬一五七六公頃,為史上第二高。政府聲稱將對停灌休耕灌區提供補償,並將加強溝通宣導,以確保農民權益。

二○○○年一月廿六日前,農業發展條例規定僅自耕農才能買受農地。因此,除鄉鎮市公所登記有案的三七五租約外,農地由地主自耕屬於常態。所以,乾旱休耕補償對象設定為地主,等於補償自耕農,固無問題。惟上述規定廢除後,一般人也可以為蓋別墅或等待地目變更而屯買農地,此時,此種以地主為對象的補償方式,即會與原本補償目的脫節,形成虛擲;對僅能租地耕作的農民而言(如冠軍米得主但農地卻被徵收殆盡的新竹農民田守喜、經典米得主莊正燈此類農民或有志於農業的青年農民),則等同失業,且無法比照勞工請領失業救濟給付,受害最深。

遲至二○一○年起,乾旱休耕補償金,名目上才改由農地現耕人領取;如農地有租賃關係,補償金則由實際耕作的承租人領取,但地主與承租人則可以自行協議約定分配比例。實務上因為無地農民始終居於社會經濟地位的弱勢方,所以,協議的結果,補償金大部分幾乎仍由地主取走。即使真能按合理比例分配,以最佳補償條件休耕但種植綠肥而言,現階段每公頃不過八萬五千元,對以耕作為生的地主或農民而言,已屬杯水車薪;如再需由出租地主與實際耕作農民依比例分配,對於轉業困難、需以租耕收入為生的農民而言,更將雪上加霜。

農業有生產、生活與生態的三生價值,依農委會於二○○○年的一份關於水田三生價值研究報告指出,以當時的物價水準估算,每公頃每期稻作可貢獻的三生價值約有四十九萬元。類此評估結果,歐美日韓甚至用來做為計算給予農民生活支持或對地給付的依據。此種直接給付,與WTO所禁止會影響市場自由競爭機制的產銷價格補貼不同,歐美日韓早已行之有年,用以保護該國農業與農民。反觀台灣政府,卻完全背道而馳。

水利法第十八條規定水權的優先順序,第一是民生用水,第二是農業用水,工業用水則排第四。為保障最迫切、最優先的民生用水而減供農業用水,固然於法有據。但政府看不到歐美日韓是如何重視與保護農業,反而長期重工輕農,無視糧食主權攸關國家主權,台灣目前糧食自給率嚴重偏低情形,不僅平時即一再移撥出售大量農業用水給工業使用,但帳面上仍算在農業用水,讓農業背負低產值卻高耗水的黑鍋;每逢乾旱,更動輒採取此種等同毀農(業)滅農(民)的休耕停灌措施,將農業水權直接剝奪給工業。而無論平時用水被部分移撥或乾旱時直接被迫休耕,農民總是政府公告或通知後才知道、才被動接受,事先毫無置喙餘地,何來溝通可言?

兩國際人權公約施行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人人均有滿足生活基本需求的權利;其第十五號一般性意見也特別要求政府應保障弱勢族群的水權。除了事前的溝通外,如果現階段政府仍非優先供水產業不可,至少應向優先受供水產業收取一定數額的水權移轉費,再按水田的三生價值所換算的價格比例給付予實際耕作的農民,方能照顧其一家人基本生活需求。此外,自來水供水管線高達廿二%的漏水率,也應明訂期程,逐年改善。否則,如政府未記取中科四期搶水抗爭教訓,以及十一月廿九日選舉結果所釋出的訊息,一再因循苟且,農民與公民將被迫再次揭竿對抗此種極端向大型資本權貴傾斜的施政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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