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龍部長,別害了雲門!

◎ 夏學理

文化部長龍應台於11月10日,分別以口頭及書面新聞稿表示:「文化部明年度計劃編列1500萬,優先補助從事音樂、舞蹈、傳統戲曲、現代戲劇的演藝團隊,當有新創作要登台發表前,或是團隊出國演出前,因為加強排練的需求,可以針對整體排練、技術排練提出計畫申請經費補助」。

若就「補助排練」的理念而言,文化部的這個「演藝團隊排練補助計畫」,基本應屬表演藝術界的福音。在此同時,無論是將「補助款」用於協助表演團隊支付專業排練場的場租、加強排練所需費用、舞台燈光技術費,或是邀請專業人士參與指導,也俱為「扶植國內表演團隊升級的重要措施」。可惜這一切,都因為龍部長在立

法院受訪時,以及由文化部所發的新聞稿內,直接指明了:「雲門排練場」,而讓一樁美事,瞬間全走了味兒!

由龍部長特意標舉的雲門排練場 - 淡水園區,於龍部長發言的同日竣工,明年開始試營運,總造價為6.6億元新台幣。該園區不但是「新北市政府」的第一個「促參案」,同時,也是台灣表演藝術團隊透過BOT+ROT方式,入主使用政府土地、設施的首例。

這個由「民間機構」投資興建並為營運的雲門排練場 - 淡水園區「促參案」,動工於2011年5月。至於該園區的建設費用,則主要來自2008年雲門「八里排練場」大火後,由4千餘位民眾暨企業解囊捐贈的3.8億餘元、美國芝加哥阿法伍德基金會(Alphawood Foundation

Chicago)義助的美金五百萬(新台幣1.5億),以及各界贊助雲門的款項。

問題是,由於雲門排練場這個「促參案」,係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所生,而該法第4條明訂:「本法所稱民間機構,指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或其他經主辦機關核定之私法人,並與主辦機關簽訂參與公共建設之投資契約者」。所以,無論當年雲門係以「雲門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還是「財團法人雲門舞集文教基金會」(私法人)與「新北市政府」簽約,長達40~50年的雲門排練場營運權,就屬雲門這個「民間機構」所有。

也因此,對於其他同樣可供出租排練的「民間機構」,在既沒有政府土地、設施的供給、各界捐款的湧入,也沒能幸運擁有被龍部長美言的福份,以及特別被列入該部於11/10傍晚17:40:23發佈之新聞稿內的情況下,除了認為彷彿已遭排擠外,實質還能從「演藝團隊排練補助計畫」得到什麼?

而若再對龍部長的發言與新聞稿內容仔細做一檢視,則會不會感覺龍部長其實是在對全國昭告:文化部打算以「轉個彎、過個水」的方式,將「排練補助費」挹注給「民間機構」雲門?!而如此直白的「隔空送禮」、恐陷雲門於不義的龍應台,會不會讓曾經說過:「文化,不是一失火,就變成救濟行為;它應該成為一種文化行為」;以及「釐清價值,很多東西不要錢」的雲門創辦人林懷民,感到無比的尷尬!?

身為「臺灣品牌團隊」的雲門,由於自2013年起的連續三年,每年均可獲得文化部核予的4000萬元補助款;另再以2013年為例,各級政府(含:國藝會)總共補助了雲門5仟6佰5拾7萬餘元。所以,相信「心懷人民」的林懷民總監,一定會繼「流浪者計畫」之後,樂於以「最低價」甚或是「無價」,來分享那個由各界捐款打造而

成的雲門排練場,主動為台灣提攜更多的表演藝術後進。

(作者為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文創學程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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