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誰讓吳健保落跑?

◎ 吳景欽

前台南縣議會議長吳健保因涉及職棒假球案遭法院判刑確定,卻在發監執行時未報到,檢方雖發布通緝,恐只具有亡羊補牢之效。而從類似的事件一再重演,亦暴露出現行防逃法制的漏洞。

就未決被告來說,防止逃亡的最佳方式非羈押莫屬,但基於慎押原則及有押期限制下,就不可能是最優先的措施,致須以其他手段替代。而最常見者即為保釋,惟該科予多少保釋金,才足以防止逃亡,卻又是個難以量定的事實,且就有錢有勢者而言,即便是上百萬,甚至是上千萬的保釋金額,恐亦難有任何嚇阻效果。而就比較有效的限制住居而言,雖要求被告須定期向法院或檢察官報到,但在僅能以人力監控,且在警力不足,而不可能時時監視下,必會出現諸多的監控漏洞。也因此,這些替代羈押的手段,對於確保被告就審而言,其效果實相當有限。而於判決確定後,如何確保被告執行,問題恐更大。

因現行法院於宣判時,其判決書未必完成,則檢察官勢必得等到收受判決書後,才能為執行通知。又為了方便被告處理入監事宜,檢察官往往也會給予一定的報到期間,惟這種基於人道考量的寬限,卻成為被告逃亡的黃金時機。究其原因,乃在於刑事訴訟法中,關於防止逃亡的手段,乃針對未決的被告,則從判決確定後到發監執行的這段期間,自無法適用羈押等保全被告的方式。又因監獄行刑法中,並無對此過渡時期為強制監控的規定,則此段期間必成為空窗期,被告藉此機會逃脫司法制裁,實也不足為奇。

為了解決監控的漏洞及符合法律保留原則,針對判決確定至發監執行間所出現的間隙,即有於刑事訴訟法或監獄行刑法中,明文為強制監控之必要。而法務部對此修法,雖已提出多時,卻遲遲未獲實踐,卻在每次被告逃亡海外時,又再舊調重彈,實讓人無法恭維。甚且在法律未能完備前,針對已決被告有逃亡之虞時,檢方本就可依刑事訴訟法第四六九條第二項之規定,逕行為拘提。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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