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抹黑法官 先下手為強

◎李彥賦

 針對台北地院法官就三二三血腥鎮暴案件傳喚江宜樺院長一案,有特定媒體指出「法官曾在自己的臉書上發表支持太陽花學運的立場」,「質疑這位法官是否已預設立場」,企圖營造法官偏頗形象、指謫其刻意在無必要的情況下傳喚高高在上、不可能違法的江宜樺院長。

 猶記二○一二年總統大選時,因宇昌案以及蘇嘉全農舍等案,前立法委員邱毅便用自訴程序,即要求法官傳喚蔡英文主席、蘇嘉全前縣長、蔡煌瑯委員、陳其邁委員、徐佳青議員等人,顯見在自訴程序中法官若認有必要,傳喚被告只是一般程序而已,當時便不見這類「讓自訴成為濫訴工具」的無稽論調。更何況,行政院長犯法本該與庶民同罪,即使是偵查程序也不能存在特權階級。

 此外,針對特定媒體形塑法官有偏頗之虞的印象,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的規定,江宜樺等被告可能有聲請法官迴避、藉此更換法官的氛圍。但根據最高法院歷年見解,所謂「偏頗之虞」是指「法官對訴訟結果有利害關係」或「法官與當事人有親交嫌怨、故舊因怨等關係」的「客觀事實」。至於「法官急著傳訊行政院長及警政署長」或「法官在臉書挺學運」等等質疑,依據最高法院見解,此類「空言攻訐、私意推測」或「對法官之指揮訴訟或訊問方法不滿」,均不能被認為是有「偏頗之虞」。

 (作者為永社公關委員會副主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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