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選舉拉鋸戰 監票決勝負

◎ 王洲明

放寬「監察員資格」議題,七月卅日在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初審通過,八月一日(週五)將在全院聯席會進行政黨協商。預計藍綠對此將有一連串的交鋒。

柯P挑戰此議題並非選舉操作,而是攸關選舉的公平與正義。此議題印證立法院慣用「政黨協商」進行黑箱作業,造成藐視公平正義的惡行,也揭露朝野以此手法封殺小黨。

中選會前主委黃石城在「不容政黨分贓包攬選舉」一文,詳述「選委會限制同一政黨的名額:在地方不能過半、在中央不能逾四成」的嚴格規定。亦即:選舉不可由單一政黨壟斷操控下進行。

公職選罷法於一九八○年制定時,針對「投開票所監察員」之設置完全本於公平推薦的精神;豈料,二○○七年修法時,利用「政黨協商」悄悄給閹了。

公職選罷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無效票認定有爭議時,由全體監察員表決;正反意見同數之選舉票為有效票」。中選會解釋令解釋「全體監察員」係指各投開票所之「全體監察員」,其中「全體監察員」不包括「主任監察員」。

公職選罷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直轄市長與他項併選時,監察員僅由不分區立委得票達百分之五以上之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推薦之」。符合上開門檻之政黨只有國民黨、民進黨、台聯與親民黨。但年底台北市長選舉僅國民黨推薦候選人參加,其餘全部缺席;亦即,年底只剩連勝文所屬的政黨(國民黨)可推薦投開票所監察員。再依上開解釋令所述,爭議票最後是「有效或無效」,其認定恐怕全由國民黨推薦的監察員決定。由上述可知,推薦「投開票所監察員」很重要!

如果領先的前兩位候選人,選前民調與看好度差距都很大,那麼是否監票就無關緊要;當雙方實力拉鋸時,監票鬆散的一方恐會吃虧。以二○○四年總統大選為例,全國共設一四八○六個投開票所,藍綠差距僅二九五一八票(相差○.二二%),亦即每所只須兩票來回即可翻盤。再以二○○六年高雄市長選舉為例,陳菊贏黃俊英一一一四票(相差○.一四%) ,該市共八三九個投開票所,只要一所一票易幟即讓勝負翻轉。可見,爭議票的認定,在勢均力敵選區特別重要。

(作者為台中市常任選舉監察小組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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