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不容政黨分贓包攬選舉

◎ 黃石城

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五十九條規定:「監票員僅由最近一次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得票率達百分之五以上之政黨推薦」,顯示政黨之手已伸入公正機關的選舉操作。監票員牽涉到每位候選人的權益和信任度,候選人均繳一定金額的保證金,自有權利推派代表其監票的監票員,因無黨籍參選無政黨偎靠,只靠個人的條件孤軍奮戰,甚至受政黨無孔不入地打擊修理,自不會相信只由政黨推派監票員的公正性,況台灣政黨的屬性大部是黨的利益高於國家和人民,其公正性更難令人信任,因此由執政黨主導的公職人員選罷法第五十九條的立法,顯然是政黨分贓包攬選舉的計謀,應受嚴厲的譴責。

政黨政治的選舉制度應是建立在公正、公平、獨立、中立、超然的基石上,並非在政黨的角力上,如果連監票員政黨也要壟斷、分贓、介入,選舉的公正性將受嚴重的質疑和挑戰,尤其最敏感的投票所監票員由政黨主導,居心何在?無非消滅小黨或杜絕新政黨產生或封殺無黨籍生存空間,而保持既得利益者的專利把戲而已,簡單說是政黨之私。

依目前台灣政黨:執政黨無知、無恥、無能、無賴,滿意度只九%,而在野黨又無能監督腐敗的執政黨,如何由這些政黨主導選舉,令人難以信任。況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監票員由各候選人推薦」,顯示候選人有推薦監票員之權,又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八條規定「各級選舉委員會委員應有無黨籍人士:其具同一黨籍者,在中央選舉委員會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五分之二,在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不得超過各該選舉委員會委員總額二分之一」,對無黨籍人士也有保障,顯示無黨籍在公正角色上的重要。

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九條與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五條,監票員由各候選人推薦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八條各級選舉委員會委員應有無黨籍的規定精神牴觸,為此請立委諸公迅速修法,監票員應由各候選人推薦並重視無黨籍角色,建立選舉的公正性和公信力,對民主選舉的發展才有正面的影響。(作者為前中選會主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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